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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春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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