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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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