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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33號
抗 告 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11
0年度交字第13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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