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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陳來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2項等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其中違反同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是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附具「裁決書」。
查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欄(訴訟標的)記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2月21日彰監四字64-ZCD063384、64-ZCD063385、64-ZCD063386號等3案」,惟未隨狀檢附裁決書,原告應依法提出本案「裁決書」。
二、原告於起訴狀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欄記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2月21日彰監四字第64-ZCD063384、64-ZCD063385、64-ZCD063386號」為本案訴訟標的,並於訴之聲明欄一、記載「原處分撤銷。」
,惟又於事實及理由欄二、第4至5行記載「請求撤銷其中2張罰單之處分」,前後主張不一,請原告確認本案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何(即原告係請求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2月21日彰監四字第64-ZCD063384號、第64-ZCD063385號、第64-ZCD06338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抑或僅請求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2月21日彰監四字第64-ZCD063385號、第64-ZCD06338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三、原告既有上述之書狀缺漏,除依前揭說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外,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份,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11年度交字第14號」,以資區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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