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11,交,9,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號
原 告 許崴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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