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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卓淑惠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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