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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監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榮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不合程式之情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
」查原告不服法務部○○○○○○○所為申訴決定,而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請原告遵期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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