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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煥𤍤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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