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7,交,69,201808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9號
抗 告 人 梁宏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 日107 年度交字第6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