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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春發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8 日以109 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2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上開案號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法庭查詢簡答表可證,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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