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10,交,76,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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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76號
原 告 楊宗平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裁決事件之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含適格被告,說明如三)、起訴聲明、訴訟標的(說明如四)。

該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有適用。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三、本件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機關、被告機關代表人姓名及地址,如原告欲提起本件訴訟,須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為被告,並應於上開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魏武盛、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號」。

四、又原告並未敘明對何裁決書提出訴訟,亦未表明訴訟標的,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此部分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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