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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成
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成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建成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20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1年10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2年2月20日、102年4月20日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以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名,其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甚重,被告本即有逃亡之潛在動機,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等情,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是本案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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