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緣蕭錦松、葉明泉、黃玉秀等人曾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銀行
- 二、嗣曾希哲(已死亡,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於99年起至
- 三、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在澳門地區取得曾希哲交付港幣3000萬
- 四、「陳春生」為完成曾希哲上揭異地資金匯兌需求,另指示蕭
- 五、又張淑惠於100年8月17日,在徐翊鳴自葉明泉及陳剛弋處取
-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分別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
- 三、扣案長江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SIM卡)係警方於
- 貳、實體方面:
- 一、訊之被告徐翊鳴固不否認「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在臺
- 二、再者,本地下匯兌集團分工細膩,同案被告林世榮與共同被
- 參、論罪科刑:
-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
- 二、爰審酌被告徐翊鳴實際經手6000多萬元地下匯兌現金之異地
- 三、被告徐翊鳴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
- 四、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徐翊鳴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從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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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翊鳴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352號、101年度偵字第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翊鳴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之長江牌手機壹支(序號○○○○○○○○○○○○○○○、含○○○○○○○○○○號SIM卡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蕭錦松、葉明泉、黃玉秀等人曾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銀行法之地下匯兌案件遭查獲起訴(葉明泉及黃玉秀均分別經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金上字1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4月確定,蕭錦松在該案則經通緝;
蕭錦松、葉明泉、黃玉秀等人所犯本案均經本院通緝中),竟仍不知悔改,復與大陸地區成年人士「陳春生」(音譯)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共組地下匯兌集團(以下簡稱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以使用人頭帳戶辦理匯款及提款方式經營非法地下匯兌業務。
蕭錦松為使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順利進行地下匯兌,而將「提供人頭帳戶進行地下匯兌、每月支領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情,告知鍾博丞(所為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鍾博丞又轉輾告知許倧偉(所為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鍾博丞及許倧偉均知蕭錦松使用人頭帳戶之目的係要從事非法地下匯兌,竟貪圖小利,鍾博丞遂於99年11月1日設立邑禾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許倧偉亦於同日設立生大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再由鍾博丞及許倧偉以各該公司負責人名義至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帳戶,鍾博丞及許倧偉遂與上揭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成員基於共同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9年11月起陸續由鍾博丞將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100年3月3日開戶)及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99年11月12日開戶)之存摺、印鑑等物交予蕭錦松保管,作為經營非法地下匯兌業務之工具。
而許倧偉亦陸續將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100年3月3日開戶)及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99年11月18日開戶)之存摺、印鑑等物交予鍾博丞轉交給蕭錦松保管,作為經營非法地下匯兌業務之工具。
而陳剛弋(所為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則自100年1月起,亦基於與上揭蕭錦松等人所組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成員共同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以每月25000元代價受僱於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而受蕭錦松指示保管上揭邑禾有限公司及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即附表二帳號)之帳戶存摺、印鑑,並依「陳春生」及蕭錦松指示持附表二帳戶存摺提款交付客戶。
而張淑惠(所為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前已因99年間與蕭錦松、葉明泉、黃玉秀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之地下匯兌案件遭查獲起訴判刑(張淑惠業經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金上字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該案張淑惠係提供自己帳戶供地下匯兌使用),張淑惠復自100年6、7月開始,與蕭錦松、葉明泉、黃玉秀及大陸地區人士「陳春生」等人所組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基於共同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參與共同經營非法地下匯兌業務,而受黃玉秀指示,持附表二帳戶存摺至金融機構領款及匯款,並按月收受15000元報酬。
二、嗣曾希哲(已死亡,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於99年起至100年4月間,在國外籌組詐欺團從事詐欺大陸地區人民詐得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價值遠超過500萬元以上,曾希哲為將詐得之鉅額人民幣,藉洗錢方式,從人民幣合法變更幣種為港幣,再漂白為新臺幣進入台灣地區,曾希哲遂於100年8月間,使用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地區賭場,將人民兌換為籌碼供賭博及洗碼再兌換成港幣3000萬元,即委託林世榮(所為洗錢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進行港幣兌換新臺幣匯至臺灣,以製造偵查斷點而為洗錢行為,林世榮即於100年8月17日以附表三編號1至4通聯譯文,與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之葉明泉電話聯絡,雙方約定港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比3.7,惟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向曾希哲收取港幣時,須以1比3.65匯率替曾希哲收匯進行地下匯兌,再由林世榮從中不法謀取0.05之匯差,林世榮與葉明泉談妥後,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成員即至澳門賭場以1比3.65匯率向曾希哲收受3000萬元港幣,替曾希哲實現地下匯兌之需求,而林世榮則可從中獲得150萬元不法利益(計算式: 0.05×00000000=0000000)。
三、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在澳門地區取得曾希哲交付港幣3000萬元後,除由該地下匯兌集團之「陳春生」以「有款項要徐翊鳴替『陳春生』拿至台北,將有人聯絡徐翊鳴告知徐翊鳴要做什麼事」乙情,先以電話通知徐翊鳴。
「陳春生」復指示葉明泉與徐翊鳴聯絡以處理上揭澳門港幣匯回臺灣事宜,葉明泉即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電話通知徐翊鳴,要徐翊鳴至臺中市與葉明泉等人見面收受款項送至新北市板橋區給林世榮,而徐翊鳴依葉明泉電話指示於100年8月17日,在台中市某紅茶店初次與葉明泉及陳剛弋見面時,葉明泉已將工作內容係把6000多萬元現金分三天送至新北市給林世榮收受之情,告知徐翊鳴,斯時,徐翊鳴從「陳春生」係大陸地區人士,而「陳春生」、葉明泉及陳剛弋均非銀行業者,且徐翊鳴接受之指示,係向葉明泉及陳剛弋等人取得鉅額現金,從臺中市運送至新北市交付不認識之林世榮收受,其異於常情之工作指派聯絡方式,及鉅額現金收付不利用金融機構匯兌,反以人工交付收受,致第三人無從追蹤資金流向等情,當可知葉明泉及陳剛弋可能係與「陳春生」共同交付異常之鉅款給徐翊鳴,再由徐翊鳴轉送至新北市給林世榮收受,所為可能係在進行異地間匯兌,以完成委託地下匯兌業者之客戶與指定受款人間異地資金移轉,仍基於配合「陳春生」、葉明泉及陳剛弋指示,出面替該等人完成異地資金移轉匯兌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萌生與「陳春生」、葉明泉及陳剛弋等共同非法實行地下匯兌業務行為之犯意聯絡。
四、「陳春生」為完成曾希哲上揭異地資金匯兌需求,另指示蕭錦松命陳剛弋自附表二帳戶內提領現金或由陳剛弋向不詳年籍者取得不足部分金額方式,以完成地下匯兌。
旋張淑惠、陳剛弋、鍾博丞及許倧偉即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先後以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方式,自附表一編號2至7帳戶提款,陳剛弋拿到附表一編號2至7方式提出之現金後,即陪同受「陳春生」指示之葉明泉,將款項攜至台中市某紅茶店,共同交付給與其等有非法實施地下匯兌業務犯意聯絡之徐翊鳴,徐翊鳴遂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先後三次在台中市上揭紅茶店,自陳剛弋及葉明泉處共計取得約6000多萬元現金,再由徐翊鳴持其所有之長江牌手機(內附0000000000號SIM卡)與林世榮約定時間、地點後,分三次駕車載運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交付給林世榮及廖晉暐(所為洗錢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收受,而完成地下匯兌,徐翊鳴進行該地下匯兌因而獲得25000元報酬。
五、又張淑惠於100年8月17日,在徐翊鳴自葉明泉及陳剛弋處取得款項00000000元運送至新北市交付之同時,即依黃玉秀指示於100年8月17日自附表一編號1帳戶內提款後,於同日15時21分許將其中150萬元匯至不知情蘇秀雲在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帳戶內,使林世榮不法取得匯差150萬元。
嗣偵查機關依通訊監察調查曾希哲詐欺集團犯罪情形,並扣得徐翊鳴所有長江牌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始循線查知上情,。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分別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二、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
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所引用0000000000門號自100年8月17日至8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本院核發100年聲監續字第516號號通訊監察書(彰化縣警察局第00000000000號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合法監聽林世榮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共同被告葉明泉所使用0000000000000大陸電話,及被告徐翊鳴所使用0000000000門號通訊錄音,再根據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成(通訊監察譯文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10000442號警卷第32頁至第40頁),有本院核發之上開通訊監察書在卷可憑。
而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並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本院亦於審理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程序,揆諸前揭說明,該通訊監察譯文具有證據能力。
三、扣案長江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SIM卡)係警方於100年11月22日持檢察官拘票及本院核發100年聲搜字第2863號搜索票拘提搜索被告徐翊鳴處所時扣得,有拘票及搜索票影本附卷足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貳、第168頁至第171頁),係執行刑事訴訟法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證據,當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之被告徐翊鳴固不否認「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在臺中市某紅茶店先後三次,自葉明泉及陳剛弋處取得共約6000多萬元現金,運送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交付給林世榮及廖晉暐收受,並取得25000元報酬」之情,惟矢口否認有共犯銀行法之主觀犯意,辯稱「扣案0000000000門號及手機是我的(本院卷七、第170頁),....100年8月17日至19日0000000000話通聯紀錄,是綽號阿水男子要其三度下台中幫他拿6000多萬現金及二張面額分別為3000萬、1000多萬元支票拿上去臺北給一個綽號阿B男子,....指認犯罪嫌疑人一覽表編號5係綽號阿B者(本院按指林世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貳、第166頁正面、第167頁正面),....指認犯罪嫌疑人一覽表編號6係綽號阿水者(本院按指葉明泉、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貳、第166頁正面、第167頁反面),....我約在10年前在中國大陸深圳認識綽號『阿生』(本院按指陳春生)的生意夥伴,有次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如果有事麻煩我會給我酬勞,我願不願意,我答應後,他才請阿水打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由阿水請阿B打電話給我。
....我與阿水及阿B自100年8月17日起共交易約6000多萬元,錢是阿水交給我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貳、第165頁正面至第166頁正面)。
....上揭6000多萬元是大陸人陳(筆錄誤載為阿)春生跟我聯絡,請我到臺中市的紅茶店接洽,....葉明泉拿支票給我,請我交給阿B共6000多萬元,現金分三次給我(101年偵字第30號卷、第28頁反面)。
....阿生電話中告訴我說有一筆貨款,要我幫阿生拿到台北,阿生跟我說有人會聯絡我,告訴我要做什麼事,....後來阿水打電話給我,電話中阿水說要到台中某條路的泡沫紅茶店去拿貨款,....阿水打我的0000000000門號跟我講說叫我去台中幫他拿貨款來台北,....我一直認為我運送的錢是貨款,但我不知道該貨款交易雙方為何人(本院卷七、第51頁反面、第53頁正面倒數第1行至反面第1行)」云云。
茲共同被告葉明泉於警詢稱「(警問:依據徐翊鳴指稱,是受你指示載錢前往新北市遠東百貨錢交錢給阿B(林世榮),且總共3次,而且是你交付1萬元、9000元、6000元等3次的酬佣,你作何解釋?答)當時是我聯絡徐翊鳴前來,我與阿文(本院按即共同被告陳剛弋)在泡沫紅茶店與徐翊鳴見面,由阿文將錢交給徐翊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貳、第172頁反面)」等語,核與被告徐翊鳴自白「取得25000元」之情相符,且共同被告林世榮及廖晉暐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在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前,向被告徐翊鳴收受6000多萬元現金之情,亦經本院106年6月27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故被告徐翊鳴自共同被告葉明泉及陳剛弋處取得6000多萬元現金,運送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交付給共同被告林世榮及廖晉暐收受,而被告徐翊鳴因此取得25000元報酬之情,殊堪認定。
有問題者,乃被告徐翊鳴是否知悉所為係地下匯兌,惟依下列事證,足認被告徐翊鳴知其所為,係與共同被告葉明泉、陳剛弋及「陳春生」共同實施非法地下匯兌:㈠查共同被告葉明泉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稱「(警問:本局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於偵辦曾希哲跨國詐騙集團案,於100年8月17日通訊監察中,發現林世榮自稱『阿B』以0000000000與綽號『阿水』以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繫進行地下匯兌,你是否認識林世榮?綽號『阿水』是否為你本人?答)不認識,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貳、第172頁反面)。
....(檢察官問:是否認識阿賓、『本院按即被告徐翊鳴』?答)認識,之前在大陸經營時認識阿賓的,今年8月運現金的事,是陳春生請阿賓幫忙的。
....。
阿B(本院按指共同被告林世榮)就是打00000000000的大陸電話該電話跟我聯絡的。
(檢察官問:為何阿B在8月17日到18、19日之間,會跟你所使用的大陸電話聯繫?答)是陳春生先跟我聯絡,阿B已經跟陳春生接洽說他那裡有港幣,我就跟陳春生說我需要500萬元的港幣,後來阿B直接跟我聯絡,說他那裡不止有500萬元港幣,他說有1、2千萬元的港幣,阿B跟陳春生都已經把匯率敲好了,要我付現鈔,....陳春生有跟阿B他們成交,所以陳春生另外指示阿文(本院按指共同被告陳剛弋)領現金,約在臺中的某家泡沫紅茶店前,陳春生叫我去看是否有交錢給阿賓,不過阿賓都跟我聯絡,阿賓到了臺中的某家泡沫紅茶店前後叫我過去,後來阿文再帶現金過來,阿文應該是聽陳春生的指示到臺中的某家泡沫紅茶店前,....我記得阿賓總共分3次帶錢上臺北(100年度偵字第8920號卷五、第118頁正反面)。
....(檢察官問:為何今年8月17日全程都是你與阿B主動聯繫,最後敲定交錢地點在板橋的遠東百貨前?答)因為後來阿B改跟陳春生聯絡後,陳春生都指示如何交錢,然後由我跟阿B聯絡。
(檢察官問:你為何要居間聯絡?答)因為陳春生請我幫忙。
(檢察官問:為何在100年8月17日電話中,阿B請你先處理150萬元的事情,你能回答已經處理了?答)陳春生已經告訴我這件事了(100年偵字第8920號卷五、第118頁正面倒數第2行至第119頁正面)」等語,足徵,附表三編號1至14、16、19至22、25、27至29通聯譯文(即1 00年8月17日至19日通聯譯文),均係同案被告林世榮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共同被告葉明泉所使用之0000000000000大陸電話通聯所留內容。
㈡附表三編號1至14(即100年8月17日11時42分至14時42分)通聯譯文內容,均是由共同被告葉明泉及同案被告林世榮在談雙方以1比3.7比率進行3000萬元港幣兌換新臺幣之匯兌,惟實際收受港幣報價時須以1比3.65比例進行兌換,該3.7及3.65之差額0.05,即由同案被告林世榮取得,再由共同被告葉明泉將差額0.05換算成150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5=0000000)匯至共同被告林世榮指定之蘇秀雲帳戶,惟共同被告葉明泉於100年8月17日指示被告徐翊鳴先將00000000元(即等值港幣500萬元)送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交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受。
此觀,上揭通聯譯文中同案被告林世榮及共同被告葉明泉提及「港幣兌臺幣匯率,今天給的是3.7,....反正你到時候就是算3.65的錢給他(本院按指曾希哲),給我們你後面的0.05幫我留起來,....如果說今天3000萬的港幣給你(本院按指葉明泉)....你今天是換成500的臺幣給我(本院按指林世榮),....因為一天500萬的港幣我要6天才拿的完,我今天先查500萬沒關係,....今天港幣500萬要先送板橋,....那你(本院按指葉明泉)就先約在板橋那個遠東百貨,....我先發個帳號給你,你拿到錢之後,這個帳號直接給150萬,....彰化銀行~斗南彰銀~0000-00-00000-000~蘇秀雲」等語,即可知悉。
㈢衡以附表三編號7(即100年8月17日12時53分)通聯譯文,共同被告葉明泉向同案被告林世榮表示「我現在人已經出門,已經給你送上去了」,附表三編號15(即100年8月17日14時53分)通聯譯文,被告徐翊鳴以阿賓之名義向同案被告林世榮表示「阿水叫我拿錢上來給你,....因為我剛到,阿水打電話跟我講,所以我想問你板橋遠百是在那裡」等語;
嗣共同被告葉明泉即於同日14時56分向同案被告林世榮為附表三編號16通聯(即100年8月17日14時56分)表示「我的人叫阿賓」等語;
旋共同被告林世榮即與被告徐翊鳴為附表三編號17(即100年8月17日15時13分)通聯,被告徐翊鳴向同案被告林世榮稱「今天拿00000000元,4個零(本院按通訊監察譯文所載0000000,顯屬誤載,因譯文中記載當天匯兌500萬港幣,而3.65×0000000=00000000,而附表三編號17通聯譯文,被告徐翊鳴已先向同案被告林世榮說要拿00000000,4個0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準此,嗣附表三編號19,被告徐翊鳴稱0000000,後面有4個0,真正意思係指00000000始正確,該譯文記載0000000屬誤載)」等語,足徵,被告徐翊鳴於100年8月17日依共同被告葉明泉指示,在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交付00000000元給同案被告林世榮等人收受。
㈣觀諸附表三編號20至26(即100年8月18日12時35分至16時36分)通聯譯文,均在談100年8月18日阿賓(即被告徐翊鳴)要依共同被告葉明泉指示交付多少錢給同案被告林世榮之對話,其中附表三編號21(即100年8月18日12時41分)譯文中,共同被告葉明泉稱「我現在能確定的是3000,現的只能3000」等語,同案被告林世榮則稱「不然你就今天3000就3000」等語,嗣同案被告林世榮於附表三編號22(即100年8月18日14時54分)通聯譯文中復稱「你今天這樣3000萬給我,明天還要6125萬(本院按:8月17日交付之0000000,加8月18日之00000000,加譯文提到之6125萬,總和為1億950萬,恰與3000萬元港幣以3.65匯率換算之新臺幣等值),你有那麼多現金嗎?」,旋同案被告林世榮於附表三編號23(即100年8月18日15時20分)通聯譯文中問被告徐翊鳴稱「你今天接3000而已嗎?」,被告徐翊鳴則稱「對」,足徵,被告徐翊鳴於100年8月18日依共同被告葉明泉指示,在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交付3000萬元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受。
㈤雖附表三編號27至31(即100年8月19日13時34分至18時37分)通聯譯文,均在談有關100年8月19日共同被告葉明泉要交付3000萬元及面額不詳公司票給同案被告林世榮之對話,惟被告徐翊鳴與同案被告林世榮於100年8月19日所為附表三編號30至31通聯譯文,被告徐翊鳴並未如8月17日附表三編號19、8月18日附表三編號23通聯譯文中,分別提到00000000元、00000000之情,致無從確定被告徐翊鳴該日實際送多少現金至新北市,且被告徐翊鳴於檢察官偵查中只承認收付6000多萬元現金之情(101年度偵字第30號卷、第28頁反面),共同被告陳剛弋亦稱「陳春生電話指示交6000多萬元給被告徐翊鳴(101年度偵字第30號卷、第28頁反面)」等語,依有疑義利益歸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徐翊鳴於100年8月19日並非運送3000萬元現金而係運送2000多萬元現金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受,故被告徐翊鳴自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替共同被告葉明泉及陳剛弋縱共運送6000多萬元現金至新北市板橋區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受。
㈥揆諸附表三編號1至31通聯譯文,大部分內容皆屬同案被告林世榮及葉明泉在談3000萬元港幣如何進行地下匯兌,而共同被告葉明泉於100年8月17日通聯譯文中向同案被告林世榮稱「我下午會叫人家送去給你拉(即附表三編號5)」、「我現在人已經出門,已經給你送上去了(即附表三編號7)」等語,且被告徐翊鳴於100年8月17日向同案被告林世榮說「阿水叫我拿錢來給你(即附表三編號15)」等語,該通聯譯文中無隻字提及「貨款」,已足使人認被告徐翊鳴自始知悉其係依共同被告葉明泉指示送錢至新北市,並非替共同被告葉明泉等人送貨款,故被告徐翊鳴所謂「替『阿生』及『阿水』送『貨款』」云云,顯非事實。
況同案被告林世榮遲至附表附表三編號1(即100年8月17日11時42分)通聯譯文中,始詢問到共同被告葉明泉願以1比3.7比率進行港幣兌換臺幣,雙方再於附表三編號2至4(即100年8月17日11時49分至11時58分)通聯譯文中,敲定「以1比3.7比率進行3000萬元港幣兌換新臺幣,惟實際收受港幣報價時,須以1比3.65比例替曾希哲進行兌換,該3.7及3.65之差額0.05匯差,即由同案被告林世榮取得」之情,有附表三編號1至8通聯譯文足稽,故無論是「陳春生」或共同被告葉明泉,該二人在100年8月17日11時42分前1、2日,根本不可能預知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會受共同被告林世榮之託,替曾希哲從事3000萬港幣之地下匯兌,並預先在100年7月或8月17日前數日電話告知被告徐翊鳴至台中送貨款至新北市。
從而,被告徐翊鳴所謂「阿水是葉明泉,....有位大陸人綽號阿生在『100年7月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生意可做,在臺灣有些事情可以給我做,阿生說他會找人聯絡我』,8月的時候葉明泉就打電話給我說叫我去臺中拿東西到臺北(本院卷二、第185頁反面)。
....『阿水是在去台中運鈔前二天打電話跟我聯絡,問我有沒有空,要我確定時間,確定100年8月17日至19日(即起訴書所載日期)是阿水敲定的』,阿水在電話中跟我說你來台中替我拿貨款到台北(本院卷七、第51頁反面倒數第3行至第52頁正面第1行)」云云,有關「阿生在『100年7月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生意可做,在臺灣有些事情可以給我做,阿生說他會找人聯絡我』」、「阿水是在去台中運鈔前二天打電話跟我聯絡,問我有沒有空,要我確定時間,確定100年8月17日至19日是阿水敲定的」等情,顯屬虛妄之詞。
況依附表三編號1至5通聯譯文,可見共同被告葉明泉所屬地下匯兌集團100年8月17日11時58分後迄12時24分間,始與同案被告曾希哲方面之人在澳門談妥匯率為1比3.65並取得港幣3000萬元,蓋地下匯兌業者尚未取得委託客戶交付之港幣,即不可能支付報酬給同案被告林世榮,觀附表三編號4(即100年8月17日11時58分)通聯譯文記載「林世榮即A說:『威尼斯7080VIP7080、電話澳門00000000,你跟他說馬先生,他就知道了,我們會跟他說有一個鄭先生會給你打電話這樣子」,嗣附表三編號5(即100年8月17日12時24分)通聯譯文記載「林世榮即A說:3.7跟3.65,1000萬是賺50萬臺幣嗎?...我賺的不能和他們放在一起」,而共同被告葉明泉說「對,我下午會叫人家送去給你」,由上揭通話內容即知雙方係100年8月17日11時58分後迄12時24分間,始在澳門賭場收付進行地下匯兌之3000萬港幣,而被告徐翊鳴豈可能於2天前即接獲「陳春生」指示於100年8月17日前去臺中運送「貨款」?足見被告徐翊鳴此所辯,實非實情。
㈦再衡諸附表三編號7(即100年8月17日12時53分)通聯譯文,共同被告葉明泉先向同案被告林世榮表示「我現在人已經出門,已經給你送上去了,遠東百貨是吧?」等語,嗣附表三編號19(即100年8月17日15時53分)通聯譯文,被告徐翊鳴向同案被告林世榮表示「阿水叫我上來拿錢給你,我在土城中央路這邊」等語,旋附表三編號17(即100年8月17日15時13分)通聯譯文,同案被告林世榮向被告徐翊鳴確認「100年8月17日要拿00000000元,4個0」等語,足徵,陳春生地下匯兌業者於100年8月17日12時53分許即指派被告徐翊鳴從臺中市出發載運現金1825萬元前往新北市,經過約2、3小時路程,被告徐翊鳴於15時53分已至新北市土城區。
依目前經濟狀況而言,1825萬元現金實非小額,若彼此無深厚信賴關係存在,當無隨便找人來運送之可能,否則難保遭侵吞之虞,可見,被告徐翊鳴與「陳春生」或共同被告葉明泉彼此早有深厚的信賴關係存在,「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始可在澳門與曾希哲談妥匯率及取得3000萬港幣後,在短短不到1小時,即指派被告徐翊鳴迅速載運1825萬元新臺幣現金從臺中出發北上,交付予同案被告林世榮。
㈧況被告徐翊鳴復在短短三天內,替共同被告葉明泉及陳剛弋連續從台中運送6000多萬元現金至新北市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受,在在證明,被告徐翊鳴、共同被告葉明泉、陳剛弋及「陳春生」彼此存有密切信賴關係,彼此知道所為可能在從事地下匯兌,共同被告葉明泉及「陳春生」始能僅以電話聯絡被告徐翊鳴,即可指派被告徐翊鳴將6000多萬元鉅款送至新北市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執。
又依本案證據顯示,共同被告葉明泉、蕭錦松、陳剛弋、張淑惠、黃玉秀、鍾博丞、許倧偉等人均知其等在從事地下匯兌(理由容後詳述,依附表三通聯譯文,更證明共同被告葉明泉完全在談地下匯兌如何進行),且共同被告葉明泉請被告徐翊鳴運送者又係6000多萬元地下匯兌之鉅額現金,「陳春生」或共同被告葉明泉並無使被告徐翊鳴在不知情下進行地下匯兌,而向被告徐翊鳴誆稱「替『陳春生』或共同被告葉明泉送『貨款』」之必要。
再衡以被告徐翊鳴受共同被告葉明泉、陳剛弋等人之託,運送6000多萬元鉅款至新北市,彼此均未留任何單據,該等鉅款收受支付款項地點,分別在台中市某紅茶店及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前,並非在公司行號裡面進行,已違交易常情;
又鉅額現金,不從台中市之金融機構一次或分次匯足至新北市金融機構指定戶頭,反由被告徐翊鳴分三天在台中市向共同被告葉明泉及陳剛弋取得後,由被告徐翊鳴分三次運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前交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執,被告徐翊鳴對所從事者,猶如受「陳春生」或葉明泉之託,由共同被告葉明泉、陳剛弋或「陳春生」在台中寄款,再由被告徐翊鳴在新北市兌付給前來領款之同案被告林世榮,此與銀行法之異地匯款、提款功能實有異曲同工之效,被告徐翊鳴為壯年之齡,具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對此不能諉為不知。
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依被告徐翊鳴所自承「陳春生乃大陸地區人士,在大陸深圳做生意,本次的款項係陳春生在臺灣買賣矽晶元的貨款,為逃避營業稅,始以此種方式交付(本院卷七、第171頁反面至第172頁正面)」等語,可見被告徐翊鳴對本件款項為大陸人士「陳春生」為交易逃漏稅,而在臺灣付款之款項,當有認知,是其款項源自大陸,且非循正常金融管道兌付,則其就所參與運送現金行為之不法性,實難推諉其責。
況依附表三編號15(即100年8月17日14時53分)、17(即100年8月17日15時13分)、18(即100年8月17日15時16分)、23(即100年8月18日15時20分)、24(即100年8月18日16時20分)、26(即100年8月18日16時36分)、30(即100年8月19日17時10分)、31(即100年8月19日18時37分)通聯譯文,被告徐翊鳴與同案被告林世榮對話內容,都是分別單純談論「被告徐翊鳴於8月17日拿00000000元現金至遠東百貨附近交付給共同被告林世榮」、「於8月18日被告徐翊鳴拿3000萬元至遠東百貨附近交付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於8月19日被告徐翊鳴拿2000多萬元現金至遠東百貨附近交付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故被告徐翊鳴對於所為,係依「陳春生」、共同被告葉明泉指示,從臺中市運送鉅額現金至新北市遠東百貨公司前交付給同案被告林世榮之情,知之甚稔,則被告徐翊鳴對於所為,可能係與共同被告葉明泉、陳剛弋或「陳春生」共同從事異地間寄款及領款後在新北市兌付之非法匯兌業務之情,有所認識,卻本於該認識執意替「陳春生」、共同被告葉明泉或陳剛弋運送現金至新北市指定地交付給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受,被告徐翊鳴有配合「陳春生」、葉明泉及陳剛弋指示,出面替該等人完成異地資金移轉非法匯兌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及共同實行非法地下匯兌之犯意聯絡,由此可見。
二、再者,本地下匯兌集團分工細膩,同案被告林世榮與共同被告葉明泉敲定匯率後,由專人在澳門地區賭場向同案被告曾希哲取得3000萬元港幣,旋由共同被告黃玉秀指示張淑惠於附表一編號1時地匯款150萬元給同案被告林世榮,再由陳春生指示共同被告蕭錦松命共同被告陳剛弋自附表二帳戶內提領現金,或由共同被告陳剛弋向不詳年籍者取得不足部分金額,共同被告張淑惠、陳剛弋、鍾博丞及許倧偉復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先後以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方式自附表一編號2至7帳戶提款,共同被告陳剛弋轉輾拿到附表一編號2至7方式提出之現金後,即陪同共同被告葉明泉將款項攜至台中市某紅茶店,先後三次交付給依共同被告葉明泉指示前往取款之被告徐翊鳴之情,前經本院認定屬實,有本院106年3月31日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足稽。
茲被告徐翊鳴既知悉所為可能係與共同被告葉明泉、陳剛弋與「陳春生」共同實施地下匯兌,仍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先後三次自共同被告陳剛弋及葉明泉處共計取得約6000多萬元現金,再由被告徐翊鳴分三次駕車載運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前交付給同案被告林世榮,以完成整個地下匯兌之情,殊堪認定,被告徐翊鳴所辯,不外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
例如在國內收受客戶交付新台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反之亦然。
而「國內外匯兌」則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
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
再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本件係因同案被告曾希哲將有匯兌不同幣種需求之個人資金港幣,在澳門交付不詳年籍者,再由臺灣地區之共同被告葉明泉等人利用附表二之人頭帳戶提領後,在台灣地區之臺中市交付等值之新臺幣給被告徐翊鳴,再由被告徐翊鳴送至新北市交付給委託者指之人即同案被告林世榮,為客戶完成資金之移轉,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而屬於辦理匯兌業務之範圍,不問其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應受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範。
雖同案被告林世榮謂「經我手裡匯兌回台灣計1億950萬元,款項都交給曾希哲(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10000442號卷第4頁反面)」等詞,惟依被告徐翊鳴偵查所述,佐以共同被告陳剛弋所述,參以附表二帳戶自100年8月17日至19日資金明細表(100年查扣字第87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69頁、第121頁至第122頁),只能證明共同被告葉明泉等人及被告徐翊鳴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只完成了約6000多萬元現金之地下匯兌,並無證據證明其等地下匯兌實際經手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核被告徐翊鳴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其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斷。
復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等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現今從事跨國地下匯兌型態,其在國外接受有地下匯兌需求國外客戶委託之人,國外取得欲進行匯兌外幣之人,在國內從事匯兌提領新臺幣之人,或在國內親自交付新台幣給指定客戶之人,均可能不同,故從事該犯罪之人參與人數眾多,分工甚為縝密,乃屬當然,惟其等參與跨國地下匯兌之目的,則在取得國外等值外幣後,在國內利用人頭帳戶匯款提款,以完成交付等值新台幣。
該等接洽客戶之人、利用人頭帳戶領款、交款及匯款之人,均係地下匯兌組成所不可或缺之角色,彼此分工、協力,方能達成地下匯兌之目的,均屬地下匯兌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
茲被告徐翊鳴參與者係依共同被告葉明泉、陳剛弋、「陳春生」指示將地下匯兌之現金,從台中市運送至新北市交付給委託者指定之同案被告林世榮收受;
其他共同被告張淑惠既參與該地下匯兌集團取得報酬,依共同被告黃玉秀指示利用專供地下匯兌使用之人頭帳戶匯款及提款行為;
共同被告陳剛弋有保管人頭帳戶、利用人頭帳戶提款及交付款項給指定客戶之行為;
共同被告鍾博丞及許倧偉除提供帳戶供地下匯兌集團進行地下匯兌外,並有利用附表二帳戶提款交付行為,其等與地下匯兌集團所屬其他成員間,對本案之犯罪計畫主觀上應均有所認識,並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非法從事匯兌業務之目的,堪認被告徐翊鳴、共同被告張淑惠、陳剛弋、鍾博丞、許倧偉、黃玉秀、蕭錦松、葉明泉等人及「陳春生」自加入該地下匯兌集團至為警查獲時止,對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與該地下匯兌集團之其他成員應均互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自應對其參與期間所發生全部犯罪事實,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故被告徐翊鳴與共同被告張淑惠、葉明泉、陳剛弋、蕭錦松、鍾博丞、許倧偉、黃玉秀等人及「陳春生」均為共同正犯。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見)。
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
則被告徐翊鳴、共同被告張淑惠、陳剛弋、鍾博丞、許倧偉、葉明泉、蕭錦松、黃玉秀及「陳春生」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各基於一個從事業務之決意,為同案被告曾希哲進行國內外匯兌業務,未曾中斷,在法律概念上僅有一個業務行為,其等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均包含於一個業務行為內,亦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關係,而僅各成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徐翊鳴實際經手6000多萬元地下匯兌現金之異地寄送支付行為,犯後否認犯行,所圖者僅2萬5千元報酬,被告徐翊鳴高中畢業,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未曾受徒刑宣告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
佐以被告徐翊鳴與共同被告張淑惠、葉明泉、陳剛弋、蕭錦松、鍾博丞、許倧偉、黃玉秀等人及「陳春生」等人共同非法為地下匯兌所收受犯罪所得金額6000多萬元,足以影響金融秩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被告徐翊鳴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
準此,銀行法第136條之1雖有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本案即應適用現行刑法沒收規定。
經查,被告徐翊鳴犯本案犯罪所得報酬2萬5千元,雖未扣案,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扣案長江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SIM卡)係被告徐翊鳴所有,供從事本件犯行所用,業據被告徐翊鳴供明在卷(本院卷七、第170頁正反面),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至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
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從而本條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
至於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語焉。
細繹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再觀諸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益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與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及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規定「犯罪所得」之意義均不同,故本件被告徐翊鳴等人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法從事地下匯兌犯罪取得之款項雖為6000多萬元,但因已返還交付同案被告林世榮等人,被告徐翊鳴對該6000多萬元並無任何權利可主張,故該6000多萬元即非刑法第38條1沒收客體之犯罪所得。
至於附表二之人頭帳戶,係共同被告鍾博丞及許倧偉分別以邑禾有限公司及生大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名義所設立,設立後由共同被告鍾博丞及許倧偉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提供作為本件非法地下匯兌使用,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卻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所有,本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項宣告沒收,惟本院參酌本案查獲後,並無證據顯示附表二之人頭帳戶有再供犯罪使用之情發生,足認該等帳戶已未再供犯罪使用,並無再耗費無益程序,藉由沒收完成刑法修正理由所要達到剝奪第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物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性,故本院認沒收附表二之人頭帳戶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徐翊鳴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從臺中市向共同被告葉明泉及陳剛弋取得6000多萬元現金後,又運送6000多萬元現金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前交付給同案被告林世榮及廖晉暐收受,另想像競合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條第2項替他人洗錢罪云云。
惟因被告徐翊鳴堅決否認共犯洗錢之情,茲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項須有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重大財產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始足當之,且他人所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其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在500萬元以上者,始屬重大犯罪(同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而有洗錢罪之適用。
訊之被告徐翊鳴堅決否認洗錢犯行,辯稱「不知項係他人重大詐欺犯罪所得」等語。
而本件係因追查同案被告曾希哲詐欺集團犯罪始循線查獲,觀諸卷證,本件款項係不詳年籍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在澳門賭場向同案被告曾希哲收受港幣後,始進行跨國地下匯兌,由共同被告葉明泉及陳剛弋在台中市某紅茶店交付現金6000多萬元給被告徐翊鳴,再指示被告徐翊鳴送至新北市給同案被告林世榮等人收受,僅憑上情,並無法證明在台灣之被告徐翊鳴已知悉同案被告曾希哲交付給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之款項,係同案被告曾希哲在國外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因而詐得財物在500萬元以上犯罪之重大犯罪所得,已難認被告徐翊鳴有犯洗錢罪製造偵查斷點掩飾或隱藏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之主觀洗錢故意。
況遍觀全卷證,僅有附表三編號15、17、23、24、26、30、31通聯譯文顯示被告徐翊鳴與同案被告林世榮通聯,惟該通聯內容僅係被告徐翊鳴把送錢到遠東百貨之情,通知同案被告林世榮,並無法看出談論內容即係被告徐翊鳴與洗錢共犯即同案被告林世榮、廖晉暐、曾國贏、余立宸、余靖騰等人共謀替曾希哲洗錢,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徐翊鳴知悉其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從事地下匯兌罪,所匯兌之款項即係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500萬元以上之重大犯罪所得乙節,故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徐翊鳴有洗錢故意,亦無法證明被告徐翊鳴與同案被告林世榮及廖晉暐有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因與被告徐翊鳴經起訴論罪科刑之銀行法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2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後)、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後),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附表一
┌───┬──────────────────────┐
│編號 │ 時間、地點、款項金額 │
├───┼──────────────────────┤
│1 │張淑惠於100年8月17日受黃玉秀指示持台中商業銀│
│ │行北台中分行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 │23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0000000元, │
│ │旋於同日15時21分許,將其中150萬元匯至蘇秀雲 │
│ │在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本│
│ │院卷四第219頁、查扣字87號卷第152頁、匯款單見│
│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00086701號卷第23頁)│
│ │。 │
├───┼──────────────────────┤
│2 │張淑惠於100年8月18日受黃玉秀指示持台中商業銀│
│ │行北台中分行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32280│
│ │020331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500萬元 │
│ │(本院卷四第209頁至210頁、查扣字87號卷第152 │
│ │頁),交付黃玉秀。 │
├───┼──────────────────────┤
│3 │陳剛弋於100年8月18日持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
│ │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330萬元(本院卷 │
│ │四第187頁、本院卷五第172頁)。 │
├───┼──────────────────────┤
│4 │鍾博丞於100年8月18日持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
│ │戶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 │
│ │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0000000元(本院卷四 │
│ │第238頁至239頁、查扣字87號卷第142頁),交付 │
│ │陳剛弋。 │
├───┼──────────────────────┤
│5 │鍾博丞於100年8月19日持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
│ │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
│ │號之存摺、印鑑章提領800萬元(本院卷四第186頁│
│ │、第188頁),交付陳剛弋。 │
├───┼──────────────────────┤
│6 │許倧偉於100年8月19日持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 │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
│ │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0000000元,匯至合作 │
│ │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
│ │號0000000000000內,再由鍾博丞於同日從合作金 │
│ │庫銀行太原分行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戶領出80│
│ │0萬元現金(本院卷四第213頁;依查扣字87號卷第│
│ │37頁、第122頁顯示當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
│ │生大工程有限公司現金支出800萬元後匯至合作金 │
│ │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再佐以本院卷四第186頁至 │
│ │第188頁,於100年8月19日由鍾博丞現金提領800萬│
│ │元,其情形如編號5所載)。 │
├───┼──────────────────────┤
│7 │鍾博丞於100年8月19日持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
│ │戶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 │
│ │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850萬元(本院卷四第1│
│ │82頁至第183頁、查扣字87號卷第143頁),交付陳│
│ │剛弋。 │
└───┴──────────────────────┘
附表二
┌───┬──────────────────────┐
│編號 │ 金融機構帳戶(人頭帳戶) │
├───┼──────────────────────┤
│1 │被告鍾博丞所開設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邑│
│ │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 │被告許倧偉開設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生大│
│ │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 │被告許倧偉所開設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戶名生大│
│ │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 │被鍾博丞所開設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戶名邑禾有│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附表三
┌─────────────────────────────────────┐
│監察電話:0000000000 │
│使用人:林世榮 │
├───┬───┬─┬────┬───┬──────────────┬───┤
│0817 │0983- │→│男 │861391│A:你好、我阿B。B:阿B喔,你 │29277 │
│114213│983355│ │ │575133│好。A:請問一下你那個,港幣兌│;新北│
│編號1 │ │ │ │3 │臺幣匯率多少?因為剛才有打去│市板橋│
│ │ │ │ │葉明泉│小雅那邊問拉,她那邊價錢很低│區民族│
│ │ │ │ │使用 │拉。B:恩恩。A:對阿,你那邊│路186 │
│ │ │ │ │ │...。B:你港幣要給我喔。A: │號14樓│
│ │ │ │ │ │我港幣給你阿。B:嘿!A:不過 │;70 │
│ │ │ │ │ │你要過去澳門給我拿喔,澳門賭│ │
│ │ │ │ │ │場裡面。B:昨天正好有要用500│ │
│ │ │ │ │ │耶,今天可能也要用到500。A:│ │
│ │ │ │ │ │我現在比較那一邊的匯率比較 │ │
│ │ │ │ │ │好,我就直接...。B:嘿。A: │ │
│ │ │ │ │ │我在賭場裡面你去賭場裡面給我│ │
│ │ │ │ │ │拿港幣,我在這邊我拿臺幣阿。│ │
│ │ │ │ │ │B:嘿嘿...。A:對阿。B:我今│ │
│ │ │ │ │ │天給的是3.7。A:你等一下... │ │
│ │ │ │ │ │你哪邊幫我問一下匯率。B:好 │ │
│ │ │ │ │ │,3.7啦... │ │
├───┼───┼─┼────┼───┼──────────────┼───┤
│0817 │0983- │→│男 │861391│A:你說你的匯率,港幣兌台幣的│19322 │
│114943│983355│ │ │575133│匯率是,最高是多少?B:3.7。A│;新北│
│編號2 │ │ │ │3 │:3.7喔。B:3.7。A:那你過去│市板橋│
│ │ │ │ │葉明泉│跟我收港幣,收完沒問題,我這│區民族│
│ │ │ │ │使用 │邊是拿現金嗎?B:對!A:蛤?B:│路186 │
│ │ │ │ │ │你有沒有500?A:500港幣喔?B:│號14樓│
│ │ │ │ │ │對。A:應該不止吧!B:不止喔 │;70 │
│ │ │ │ │ │。A:對阿。B:因為我要正好50│ │
│ │ │ │ │ │0就好了。A:喔,你今天要做50│ │
│ │ │ │ │ │0,.你拿馬上沒問題,我這邊馬│ │
│ │ │ │ │ │上拿現金是不是?B:對對對。A │ │
│ │ │ │ │ │:現金嗎?你之前都是要匯款的 │ │
│ │ │ │ │ │阿,我現金可以嗎?B:現金可以│ │
│ │ │ │ │ │。A:可以,要不然這樣子吧, │ │
│ │ │ │ │ │你說3.7.已經是最高了嗎?B:對│ │
│ │ │ │ │ │。A:3.7好,要不然我待會打電│ │
│ │ │ │ │ │話的時候我會跟你說3.65,阿這│ │
│ │ │ │ │ │是我朋友要的我算0.5拉,反正 │ │
│ │ │ │ │ │我電話都會跟你講3.65而已啦。│ │
│ │ │ │ │ │B:恩恩。A:好不好?反正你到 │ │
│ │ │ │ │ │時候就是算3.65的錢給他,給我│ │
│ │ │ │ │ │們你後面的0.5幫我留起來。B:│ │
│ │ │ │ │ │好。A:反正你那邊最多就收500│ │
│ │ │ │ │ │港幣而已是不是?B:對對.A:好│ │
│ │ │ │ │ │,那我喬一下,我馬上跟你打。│ │
│ │ │ │ │ │B:好……。 │ │
├───┼───┼─┼────┼───┼──────────────┼───┤
│0817 │0983- │→│男 │861391│A:你要記得喔,反正我電話那 │19322 │
│115155│983355│ │ │575133│邊都是講3.65,你算錢給我們一│;新北│
│編號3 │ │ │ │3 │樣是3.65,0.5我的0.5先放在你│市板橋│
│ │ │ │ │葉明泉│那邊,到時候我要怎樣拿我會再│區民族│
│ │ │ │ │使用 │跟你講。好不好。B:好。A:阿│路186 │
│ │ │ │ │ │你就是我最多500港幣是不是?B │號14樓│
│ │ │ │ │ │:對對。A:3.7 3.6那如果1百 │;70 │
│ │ │ │ │ │萬港幣算5萬塊的台幣,對不對 │ │
│ │ │ │ │ │?B:對。A:五百萬就算25萬嘛 │ │
│ │ │ │ │ │,對不對?.....。 │ │
├───┼───┼─┼────┼───┼──────────────┼───┤
│0817 │0983- │→│ 男 │861391│A:我朋友在問,你今天最多就 │14971 │
│115809│983355│ │ │575133│吃500港幣而已嗎?B:對。A: │;新北│
│編號4 │ │ │ │3 │你可以吃多一點,你今天就是50│市板橋│
│ │ │ │ │葉明泉│0萬的港幣換成多的現金給我, │區實踐│
│ │ │ │ │使用 │其餘的明天再給我,可不可以?│路132 │
│ │ │ │ │ │B:可以。A:這樣就可以嗎?但│號7樓 │
│ │ │ │ │ │是我明天一樣要拿現金喔。B: │;30 │
│ │ │ │ │ │我知道。A:你總共可以吃多少 │ │
│ │ │ │ │ │?你可以吃多少拉?B:500,總│ │
│ │ │ │ │ │共一天500、500這樣子拉。A:一│ │
│ │ │ │ │ │天500、500什麼意思,我聽不懂│ │
│ │ │ │ │ │,每天都是以365走嗎?B:對。│ │
│ │ │ │ │ │A:每天以365走確定厚?B:對 │ │
│ │ │ │ │ │,沒錯。A:好OK。我先跟你協 │ │
│ │ │ │ │ │調一下,如果說今天3000萬的港│ │
│ │ │ │ │ │幣給你有沒有厚,你今天是換成│ │
│ │ │ │ │ │500的臺幣給我嗎?對不對?B:│ │
│ │ │ │ │ │對沒錯。A:阿你明天有辦法250│ │
│ │ │ │ │ │0給我嗎?B:用轉的。A:用轉的│ │
│ │ │ │ │ │明天就可以全部給我,我要現金│ │
│ │ │ │ │ │,你沒辦法幫我想辦法,因為一│ │
│ │ │ │ │ │天500萬的港幣我要6天才拿的完│ │
│ │ │ │ │ │阿。我今天先查500萬沒關係拉 │ │
│ │ │ │ │ │。B:恩恩。A:你聽懂嗎?你明│ │
│ │ │ │ │ │天沒辦法。B:我聽懂,現金沒 │ │
│ │ │ │ │ │辦法準備那麼多拉。A:不然給 │ │
│ │ │ │ │ │你分三天好嗎?你今天先500。B│ │
│ │ │ │ │ │:恩。A:阿,你其他的2500。B│ │
│ │ │ │ │ │:恩。A:再分二天這樣,你幫 │ │
│ │ │ │ │ │我想辦法。B:好。A:這樣可以│ │
│ │ │ │ │ │嗎?B:可以。A:連今天是三天│ │
│ │ │ │ │ │啦。B:恩對。A:這樣沒問題啦 │ │
│ │ │ │ │ │,對不對,你交現金,我那裡拿│ │
│ │ │ │ │ │比較方便?你今天我那裡拿比較│ │
│ │ │ │ │ │方便?B:你們在金沙的那裡?A│ │
│ │ │ │ │ │:我今天你澳門收錢要跑到威尼│ │
│ │ │ │ │ │斯跟我收喔。B:在威尼斯喔?A│ │
│ │ │ │ │ │:對我今天人在威尼斯,我朋友│ │
│ │ │ │ │ │在威尼斯。B恩恩。A:那個人資│ │
│ │ │ │ │ │料給你可以阿,我要安排人家去│ │
│ │ │ │ │ │拿錢阿,台灣這邊今天拿臺幣是│ │
│ │ │ │ │ │在那個地方拿?台北市雙方面?│ │
│ │ │ │ │ │台北縣雙方面。B:台北縣市可 │ │
│ │ │ │ │ │以給你送去。A:可以幫我送過 │ │
│ │ │ │ │ │來就對了,是不是?威尼斯7080│ │
│ │ │ │ │ │VIP7080。B:威尼斯。A:VIP他│ │
│ │ │ │ │ │住房有。B:VIP。A:對。7080 │ │
│ │ │ │ │ │B:7080喔。A:對。B:電話哩。 │ │
│ │ │ │ │ │A:電話你等一下,澳門0000000│ │
│ │ │ │ │ │9。A:馬先生,你跟他說馬先生 │ │
│ │ │ │ │ │,他就知道了,你5分鐘給他打 │ │
│ │ │ │ │ │,我們會先跟他打一下,我們會│ │
│ │ │ │ │ │跟他說有一個鄭先生會會給你打│ │
│ │ │ │ │ │電話這樣子。B:好。 │ │
├───┼───┼─┼────┼───┼──────────────┼───┤
│0817 │09839 │→│男 │861391│A:3.7跟3.65,1000萬就是賺50 │19322 │
│122411│83355 │ │ │575133│萬臺幣嗎,對不對?B:對對、 │;新北│
│編號5 │ │ │ │3 │沒錯!A:那3000萬是150萬嘛? │市板橋│
│ │ │ │ │葉明泉│B:我跟你講,我下午會叫人家 │區中山│
│ │ │ │ │使用 │送去給你拉。A:我跟你講下午是│路1段2│
│ │ │ │ │ │送500萬港幣的錢對不對?B:對│63之4 │
│ │ │ │ │ │。A:阿,我的部分150萬臺幣要│號5樓 │
│ │ │ │ │ │怎麼辦?B:我都叫他交給你, │頂:250│
│ │ │ │ │ │你再交他好嗎?A:沒拉,我賺 │ │
│ │ │ │ │ │的不能和他們放在一起,你聽懂│ │
│ │ │ │ │ │嗎?B:另外拿起來。A:蛤?B │ │
│ │ │ │ │ │:你要另外拿起來喔?A:對拉 │ │
│ │ │ │ │ │,我那150萬你另外拿來,我發 │ │
│ │ │ │ │ │個帳號給你3000萬拿到以後。B │ │
│ │ │ │ │ │:恩恩。A:你將我的150萬臺幣│ │
│ │ │ │ │ │沒有放到那個戶頭拉。B:喔, │ │
│ │ │ │ │ │這樣我知道,我聽懂啦!A:對 │ │
│ │ │ │ │ │啦,你不要給我混在一起。(請│ │
│ │ │ │ │ │鄭先生將賺匯差的150萬匯到指 │ │
│ │ │ │ │ │定的戶頭) │ │
├───┼───┼─┼────┼───┼──────────────┼───┤
│0817 │09839 │ │男 │861391│A:今天港幣500萬要先送那裡? │14971 │
│125009│83355 │ │ │575133│(背景聲:送臺北阿?送板橋) │;新北│
│編號6 │ │ │ │3 │送板橋可不可以?B:板橋可以 │市板橋│
│ │ │ │ │葉明泉│。A:板橋可以,那你們約幾點拿│區實踐│
│ │ │ │ │使用 │錢?B:他說一個鐘頭啦。A:誰 │路132 │
│ │ │ │ │ │說出去吃飯?B:他有打電話給 │號7樓 │
│ │ │ │ │ │我說他跑去飯啦。A:澳門那個 │;30 │
│ │ │ │ │ │嗎?B:嗯。A:是你的人?還是│ │
│ │ │ │ │ │我這邊的人?B:你那邊的人出 │ │
│ │ │ │ │ │去吃飯。A:我這邊的人,你說 │ │
│ │ │ │ │ │出去吃飯要一個小時喔?B:馬 │ │
│ │ │ │ │ │先生啦,恩對對。A:馬先生喔 │ │
│ │ │ │ │ │?B:恩對。A:你等一下,我二│ │
│ │ │ │ │ │分鐘打給你,我問一下。B:好 │ │
│ │ │ │ │ │。A:等一下喔。B:好。 │ │
├───┼───┼─┼────┼───┼──────────────┼───┤
│0817 │09839 │→│ 男 │861391│ B:板橋那裡?A:等你的人到板│62826 │
│125342│83355 │ │ │575133│ 橋的時候,再給我打電話,因 │;新北│
│編號7 │ │ │ │3 │ 為我...。B:好。A:你就先到│市板橋│
│ │ │ │ │葉明泉│ 板橋附近嗎,好不好?等一下 │區民族│
│ │ │ │ │使用 │ ,等一下。B:好OK。A:我朋友│路81號│
│ │ │ │ │ │ 問說你這邊拿到錢之後,我們 │4樓頂 │
│ │ │ │ │ │ 多久可以拿到錢?B:我現在人│;310 │
│ │ │ │ │ │ 已經出門,已經給你送上去了 │ │
│ │ │ │ │ │ 。A:那你就先約在板橋那個遠│ │
│ │ │ │ │ │ 東百貨吧!B:遠東百貨是吧?│ │
│ │ │ │ │ │ A:對,板橋喔!遠百。B:遠 │ │
│ │ │ │ │ │ 百,再打電話給阿。B:?A:恩 │ │
│ │ │ │ │ │ 恩,你再打給我就好。B:OK。 │ │
├───┼───┼─┼────┼───┼──────────────┼───┤
│0817 │09839 │→│ 男 │861391│A:我說你2點拿到錢,臺灣到3點│ │
│131942│83355 │ │ │575133│半怎麼會來不及?B:可以啦, │ │
│編號8 │ │ │ │3 │那我門用電腦轉。A:那我先發帳│ │
│ │ │ │ │葉明泉│號給你,你拿到錢之後,這個帳│ │
│ │ │ │ │使用 │號直接給我打150萬。那你其餘 │ │
│ │ │ │ │ │的錢,包含今天交的500萬港幣 │ │
│ │ │ │ │ │,你就以3.65算好不好?B:好 │ │
│ │ │ │ │ │,知道。A:那我待會發簡訊給 │ │
│ │ │ │ │ │你。 │ │
├───┼───┼─┼────┼───┼──────────────┼───┤
│0817 │09839 │→│簡訊 │861391│彰化銀行斗南彰銀~0000-00-00│ │
│132650│83355 │ │ │575133│387-001~蘇秀雲 │ │
│編號9 │ │ │ │3 │ │ │
│ │ │ │ │葉明泉│ │ │
│ │ │ │ │使用 │ │ │
├───┼───┼─┼────┼───┼──────────────┼───┤
│0817 │09839 │→│簡訊 │861391│彰化銀行斗南彰銀~0000-00-00│ │
│132829│83355 │ │ │575133│387-001~蘇秀雲 │ │
│編號10│ │ │ │3 │ │ │
│ │ │ │ │葉明泉│ │ │
│ │ │ │ │使用 │ │ │
├───┼───┼─┼────┼───┼──────────────┼───┤
│0817 │09839 │ │簡訊 │861391│ 收到 │ │
│132903│83355 │ │ │575133│ │ │
│編號11│ │ │ │3 │ │ │
│ │ │ │ │葉明泉│ │ │
│ │ │ │ │使用 │ │ │
├───┼───┼─┼────┼───┼──────────────┼───┤
│0817 │09839 │→│ 男 │861391│A:喂耶,鄧先生,我阿B你錢拿 │3898: │
│141850│83355 │ │ │575133│到了嗎?B:還沒,你那個馬先 │台北市│
│編號12│ │ │ │3 │生他在等,我們人還沒到。A: │中山區│
│ │ │ │ │葉明泉│不是約2點?B:馬上到。A:你 │南京東│
│ │ │ │ │使用 │刷完150先處理,然後現金送到 │路3段 │
│ │ │ │ │ │遠百這邊來,好不好?B:我人 │118號 │
│ │ │ │ │ │已到遠百那裡了。A:麻煩一下 │12樓頂│
│ │ │ │ │ │,謝謝。 │:240 │
│ │ │ │ │ │ │ │
├───┼───┼─┼────┼───┼──────────────┼───┤
│0817 │09839 │→│男 │861391│A:喂耶,鄭先生,我阿B你錢拿 │3898: │
│144107│83355 │ │ │575133│到了嗎?B:喂耶。 │台北市│
│編號13│ │ │ │3 │ │中山區│
│ │ │ │ │葉明泉│ │松江路│
│ │ │ │ │使用 │ │95-1號│
│ │ │ │ │ │ │10樓頂│
│ │ │ │ │ │ │:120 │
├───┼───┼─┼────┼───┼──────────────┼───┤
│0817 │09839 │→│男 │861391│A:喂耶,這樣聽的到嗎?B:可以│1147: │
│144202│83355 │ │ │575133│。A:我阿B你錢拿到了嗎?B:還│台北市│
│編號14│ │ │ │3 │沒,他們在點,剛要碰頭而已,│中山區│
│ │ │ │ │葉明泉│不是在那邊拿,他要帶他到別的│南京東│
│ │ │ │ │使用 │地方拿。A:他不是在威尼斯嗎?│路2段3│
│ │ │ │ │ │B:沒有,他還要帶他到別的地方│號10樓│
│ │ │ │ │ │拿。A:好吧!B:拿到跟你回報。│頂:120│
│ │ │ │ │ │A:好吧! │ │
├───┼───┼─┼────┼───┼──────────────┼───┤
│0817 │09839 │→│男 │093550│A:喂耶。B:你好請問是阿B嗎?│3823;│
│145343│83355 │ │ │4325 │A:那位?B:阿B你好阿賓。A:│台北市│
│編號15│ │ │ │徐翊鳴│阿賓。B:阿水叫我拿錢上來給 │大同區│
│ │ │ │ │使用 │你。A:你現在人到那裡了?B: │長安西│
│ │ │ │ │ │我在土城中央路這邊。A:我們 │路303 │
│ │ │ │ │ │不是約在遠百嗎?B:遠百,對 │號11樓│
│ │ │ │ │ │ㄚ,我現在要過去,因為我剛到│頂; │
│ │ │ │ │ │,阿水打電話跟我講,所以我想│180 │
│ │ │ │ │ │問你板橋遠百是在那裡,我不知│ │
│ │ │ │ │ │道導航對不對。A:你上來走縣 │ │
│ │ │ │ │ │民大道他那邊遠東百貨就一個。│ │
│ │ │ │ │ │B:到再打給你,還怎樣。A:你│ │
│ │ │ │ │ │開車是不是。B:我開車對。A:│ │
│ │ │ │ │ │什麼顏色車?B:藍色賓士。A: │ │
│ │ │ │ │ │遠東百貨前面可以停停一下。B │ │
│ │ │ │ │ │:我車上有人可以等。A:好, │ │
│ │ │ │ │ │你到打我電話,我差不多5分鐘 │ │
│ │ │ │ │ │到。B:你請人帶我一下,是不 │ │
│ │ │ │ │ │是要點。A:你到打給我,我10 │ │
│ │ │ │ │ │-15分鐘到。B:好。 │ │
├───┼───┼─┼────┼───┼──────────────┼───┤
│0817 │098398│→│男 │861391│A:你的人有打電話給我,說要 │10813 │
│145646│3355 │ │ │575133│在遠百那邊拿,對不對,你那邊│台北市│
│編號16│ │ │ │3 │有拿到了是不是?B:對,我的 │萬華區│
│ │ │ │ │葉明泉│人叫阿賓。A:你的人叫阿賓對 │長沙街│
│ │ │ │ │使用 │不對?。B:對。A:你150先幫 │2段188│
│ │ │ │ │ │我處理。B:已經處理了。 │號6樓 │
│ │ │ │ │ │ │頂; │
│ │ │ │ │ │ │230 │
├───┼───┼─┼────┼───┼──────────────┼───┤
│0817 │098398│→│男 │093550│A:你好,我阿B。B:你好。A:│2201;│
│151321│3355 │ │ │4325 │你在遠百門口等我,我5分鐘就 │新北市│
│編號17│ │ │ │徐翊鳴│到。B:好OK。A:今天拿多少台│中和區│
│ │ │ │ │使用 │幣。B:00000000,4個零。 │中山路│
│ │ │ │ │ │ │三段12│
│ │ │ │ │ │ │0之17 │
│ │ │ │ │ │ │號13樓│
│ │ │ │ │ │ │頂;0 │
├───┼───┼─┼────┼───┼──────────────┼───┤
│0817 │098398│→│男 │093550│A:你開大水牛ㄛ。B:對。A: │62508 │
│151605│3355 │ │ │4325 │我停在你後面,這台BMW。B:我│;新北│
│編號18│ │ │ │徐翊鳴│看到了。A:你東西拿到我車上 │市板橋│
│ │ │ │ │使用 │。B:我用箱子裝著。A:你抱到│區中山│
│ │ │ │ │ │我車上。B:我用行李箱。A:你│路一段│
│ │ │ │ │ │拿到車上我點一下。B:好。 │161號 │
│ │ │ │ │ │ │8樓; │
│ │ │ │ │ │ │200 │
├───┼───┼─┼────┼───┼──────────────┼───┤
│0817 │098398│→│男 │861391│B:那你要去遠百那裡?A:你在 │2132;│
│155321│3355 │ │ │575133│遠百門口等我。我5分鐘就到。B│新北市│
│編號19│ │ │ │3 │:好、OK。A:今天拿多少臺幣 │板橋區│
│ │ │ │ │葉明泉│阿?B:0000000元。A:0000000元│中山路│
│ │ │ │ │使用 │。B:4個0對。 │一段26│
│ │ │ │ │ │ │3之4號│
│ │ │ │ │ │ │5樓頂 │
│ │ │ │ │ │ │;100 │
├───┼───┼─┼────┼───┼──────────────┼───┤
│0818 │098398│→│男 │861391│A:我們今天差不多幾點?B:我 │62826 │
│123550│3355 │ │ │575133│現在在等阿賓過來,我再跟你通│;新北│
│編號20│ │ │ │3 │知。A:喔,昨天送錢的那個喔?│市板橋│
│ │ │ │ │葉明泉│B:恩對沒錯。A:總共金額是多│區民族│
│ │ │ │ │使用 │少?B:我早上不是說有3000, │路81號│
│ │ │ │ │ │我去找銀行領要等到2點才要讓 │4樓頂 │
│ │ │ │ │ │我領,所以我等候阿賓過來我再│;310 │
│ │ │ │ │ │和你做個總CHECK好不好?A:這│ │
│ │ │ │ │ │樣厚,這樣他拿好到這邊差不多│ │
│ │ │ │ │ │幾點?B:這些如果送過去喔?A:│ │
│ │ │ │ │ │恩阿。B:這1點多過去差不多2-3│ │
│ │ │ │ │ │點會到吧!A:3點哦?那我就抓 │ │
│ │ │ │ │ │3點啦。B:是哦。A:你看金額多 │ │
│ │ │ │ │ │少等一下再打給我。B:好。 │ │
├───┼───┼─┼────┼───┼──────────────┼───┤
│0818 │09839 │ │男 │861391│B:姐夫,我跟你講一下,我報告│62826 │
│124106│83355 │ │ │575133│一下我現在能確定的是3000啦!│;新北│
│編號21│ │ │ │3 │A:你今天那邊才3000而已喔。B:│市板橋│
│ │ │ │ │葉明泉│恩,現的只能3000,你剩下的可│區民族│
│ │ │ │ │使用 │以給我用打的嗎?1500幾讓我用│路81號│
│ │ │ │ │ │打的。A:1500不用啦,今天3000│4樓頂 │
│ │ │ │ │ │其他的積到明天好嗎?B:恩。A:│;310 │
│ │ │ │ │ │打的我沒戶頭給你打啦。B:恩恩│ │
│ │ │ │ │ │,比較難領耶,不好意思,厚,│ │
│ │ │ │ │ │有夠難領,銀行。A:不會啦,不│ │
│ │ │ │ │ │然你就今天3000就3000,其他的│ │
│ │ │ │ │ │沒有。B:恩恩。A:你其他的尾款│ │
│ │ │ │ │ │明天幫我想辦法一下。B:好。A:│ │
│ │ │ │ │ │交易應該沒問題嘛?對不對?B:│ │
│ │ │ │ │ │沒問題。A:那我今天先收你3000│ │
│ │ │ │ │ │臺,好不好?B:好。A:大概幾點│ │
│ │ │ │ │ │?B:他3-4點會到。A:3-4點厚。│ │
│ │ │ │ │ │B:恩恩。A:你叫他一樣到板橋,│ │
│ │ │ │ │ │到那裡跟我打電話。B:到板橋打│ │
│ │ │ │ │ │電話給你,好不好? │ │
├───┼───┼─┼────┼───┼──────────────┼───┤
│0818 │09839 │→│男 │861391│A:出門了,那大概幾點到?B:他│62826 │
│145434│83355 │ │ │575133│那時候2點準時出發的,應該3點│;新北│
│編號22│ │ │ │3 │多看會不會到?A:你今天這樣30│市板橋│
│ │ │ │ │葉明泉│00萬給我,明天還要6125萬,你│區民族│
│ │ │ │ │使用 │有那麼多嗎?你有那麼多現金嗎│路81號│
│ │ │ │ │ │?B:恐怕有困難喔!銀行預約就│4樓頂 │
│ │ │ │ │ │不給我阿。A:銀行預約不會啦,│;310 │
│ │ │ │ │ │銀行預約我們也曾經預約到7-80│ │
│ │ │ │ │ │00萬,一樣可以領那麼多阿,看│ │
│ │ │ │ │ │交情啦。B:以前啦,以前可以啦│ │
│ │ │ │ │ │。A:一開始就分多一點預約。B:│ │
│ │ │ │ │ │馬上就要被抓去登記了。A:會嗎│ │
│ │ │ │ │ │?B:你是斗六的人嗎?A:我斗南│ │
│ │ │ │ │ │拉。B:是喔?斗南。A:恩阿。B:│ │
│ │ │ │ │ │雲林這邊的嗎。A:對阿,我雲林│ │
│ │ │ │ │ │的,現在都在台北阿。B:喔,都│ │
│ │ │ │ │ │在北部。好幾間銀行很會通報。│ │
│ │ │ │ │ │現在銀行限制成這樣,我們現在│ │
│ │ │ │ │ │也很難作,才會調回來台灣,我│ │
│ │ │ │ │ │之前都在中國阿,我預約3000才│ │
│ │ │ │ │ │給我500你知道嗎?2500還從旁 │ │
│ │ │ │ │ │邊拿的。A:這樣喔,你那一間?│ │
│ │ │ │ │ │B:台中商銀。A:台中商銀哦?B:│ │
│ │ │ │ │ │裡面都6-7000翻過去,他就不讓│ │
│ │ │ │ │ │領,...(現金額太大,銀行限 │ │
│ │ │ │ │ │制匯兌給付太多現金) │ │
├───┼───┼─┼────┼───┼──────────────┼───┤
│0818 │09839 │→│阿彬 │093550│A:你起來了嗎?B:我起來了, │2201;│
│152007│83355 │ │ │4325 │我現在三義。A:蛤,現在才到三│新北市│
│編號23│ │ │ │徐翊鳴│義,你不是2-3點就起來了。B:│中和區│
│ │ │ │ │使用 │他兩點半才交給我耶。A:你今 │中山路│
│ │ │ │ │ │天接3000而已嘛?B:對對對。A │三段12│
│ │ │ │ │ │:好OK,這樣你到板橋再打給我│0之17 │
│ │ │ │ │ │好嘛。B:好好、沒問題。 │號13樓│
│ │ │ │ │ │ │頂;0 │
├───┼───┼─┼────┼───┼──────────────┼───┤
│0818 │09839 │→│ 阿彬 │093550│A:到遠百了。B:才剛到樹林 │62508 │
│162046│83355 │ │ │4325 │ │;新北│
│編號24│ │ │ │徐翊鳴│ │市板橋│
│ │ │ │ │使用 │ │區中山│
│ │ │ │ │ │ │路一段│
│ │ │ │ │ │ │161號 │
│ │ │ │ │ │ │8樓; │
│ │ │ │ │ │ │200 │
├───┼───┼─┼────┼───┼──────────────┼───┤
│0818 │09839 │ │ 男 │861391│B問A接到了嗎?A說接到了再跟B│62508 │
│163523│83355 │ │ │575133│說。 │;新北│
│編號25│ │ │ │3 │ │市板橋│
│ │ │ │ │葉明泉│ │區中山│
│ │ │ │ │使用 │ │路一段│
│ │ │ │ │ │ │161號 │
│ │ │ │ │ │ │8樓; │
│ │ │ │ │ │ │200 │
├───┼───┼─┼────┼───┼──────────────┼───┤
│ │09839 │→│ 阿彬 │093550│B:到海霸王了。 │62508 │
│ │83355 │ │ │4325 │ │;新北│
│ │ │ │ │徐翊鳴│ │市板橋│
│0818 │ │ │ │使用 │ │區中山│
│163618│ │ │ │ │ │路一段│
│編號26│ │ │ │ │ │161號 │
│ │ │ │ │ │ │8樓; │
│ │ │ │ │ │ │200 │
├───┼───┼─┼────┼───┼──────────────┼───┤
│0819 │09839 │→│ 男 │861391│A:我那個朋友在問說你今天交 │62826 │
│133445│83355 │ │ │575133│3000給我,其他的明天不能給我│;新北│
│編號27│ │ │ │3 │嘛?B:明天星期六銀行沒開阿,│市板橋│
│ │ │ │ │葉明泉│要讓你好交代,就是我開兩張票│區民族│
│ │ │ │ │使用 │給你,叫他們星期一自己去領,│路81號│
│ │ │ │ │ │不然我星期一再拿上去。A:那你│4樓頂 │
│ │ │ │ │ │今天要拿多少給我,3125?B:我│;310 │
│ │ │ │ │ │今天3000你那有人要買嘛?我澳│ │
│ │ │ │ │ │門還有1000的額度,原本是要留│ │
│ │ │ │ │ │給阿賓你明天不在?A:對阿,我│ │
│ │ │ │ │ │明天不在。B:星期一再交給他有│ │
│ │ │ │ │ │關係嗎?A:我不知道能不能跟他│ │
│ │ │ │ │ │講到星期一。B:不然票先開上去│ │
│ │ │ │ │ │,星期一拿現金去再把票拿回來│ │
│ │ │ │ │ │。A:我問看看等等打給你。 │ │
├───┼───┼─┼────┼───┼──────────────┼───┤
│0819 │09839 │→│ │861391│A:那你今天就3000送上來,其 │62826 │
│134125│83355 │ │ │575133│他的就開一張或二張都可以,隨│;新北│
│編號28│ │ │ │3 │便你都開公司票上來。B:好。A:│市板橋│
│ │ │ │ │葉明泉│你要開現金票,你那是公司現金│區民族│
│ │ │ │ │使用 │票對不對?B:對公司的現金票。│路81號│
│ │ │ │ │ │A:沒有畫線,沒有指定的嗎?B:│4樓頂 │
│ │ │ │ │ │對,沒有畫線,沒有指定。A:到│;310 │
│ │ │ │ │ │時候你星期一再拿現金來換票,│ │
│ │ │ │ │ │那你票要開好,不然我沒辦法對│ │
│ │ │ │ │ │人家交代。B:好好OK。 │ │
├───┼───┼─┼────┼───┼──────────────┼───┤
│0819 │09839 │→│男 │861391│A:你送錢的人到了嗎?B:我們已│13022 │
│165204│83355 │ │ │575133│經出門了。A:你再交代他快到的│;新北│
│編號29│ │ │ │3 │時候再打給我,你的公司票有沒│市三重│
│ │ │ │ │葉明泉│有開好?B:有我兩張公司票都有│區中山│
│ │ │ │ │使用 │讓他帶去。A:好好謝謝。 │路286 │
│ │ │ │ │ │ │號7樓 │
│ │ │ │ │ │ │頂;95│
├───┼───┼─┼────┼───┼──────────────┼───┤
│0819 │09839 │→│ 阿彬 │093550│A:你到那裡了?B:我到苗栗了 │62826 │
│171005│83355 │ │ │4325 │。A:你多久到板橋?票有帶嗎?│;新北│
│編號30│ │ │ │徐翊鳴│。B:有,我到土城,我再打給 │市板橋│
│ │ │ │ │使用 │你。A:現金有用箱子裝嘛?B: │區民族│
│ │ │ │ │ │有。 │路81號│
│ │ │ │ │ │ │4樓頂 │
│ │ │ │ │ │ │;310 │
├───┼───┼─┼────┼───┼──────────────┼───┤
│0819 │09839 │→│阿彬 │093550│A:你到了嗎?B:我到了。A:等│62508 │
│183736│83355 │ │ │4325 │我兩分鐘,我等個紅綠燈。B:好│;新北│
│編號31│ │ │ │徐翊鳴│好 │市板橋│
│ │ │ │ │使用 │ │區中山│
│ │ │ │ │ │ │路一段│
│ │ │ │ │ │ │161號 │
│ │ │ │ │ │ │8樓; │
│ │ │ │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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