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交易,105,2013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世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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