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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黃賢書
被 告 黃敏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字第10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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