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奇原
盧俊沛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奇原、盧俊沛因詐欺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102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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