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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英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英夫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本件有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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