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簡,732,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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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龎聰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龎聰明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刪除「上午」、第4 行「。嗣於」更正為「,並於」、第5 至7 行「經楊瑤鍾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於同年12月19日下午13時30分許,尋獲上開遭竊機車」更正為「嗣龎聰明因涉嫌他案竊盜罪為警詢問製作筆錄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警員供承前揭竊盜犯行,並於同年12月19日13時30分許,帶同警員至上開棄置地點查證而尋獲該竊取之車輛(已發還),不逃避裁判而自首,因而查獲。」



證據部分補充「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紙」、「員警職務報告1 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龎聰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警員供承前揭竊盜犯行供出本件竊盜犯行,,帶同警員至上開棄置地點查證而尋獲該竊取之車輛,不逃避裁判而自首,因而查獲等情,有刑案現場照片1 幀、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紙、被告警詢筆錄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在卷足憑,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素行不佳,又其貪圖不法利益,隨意竊盜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殊不可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所竊得之機車業已由被害人認領發還,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足憑,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822號
被 告 龎聰明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西螺鎮○○里○○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二監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龎聰明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上午8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街00號前,見楊瑤鍾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機車鑰匙並未取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該車鑰匙開啟機車電門而竊得該機車供己騎用。
嗣於同年12月5日18時許,將該機車棄置於彰化縣溪湖鎮○○街00號停車場。
經楊瑤鍾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13時30分許,尋獲上開遭竊機車。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龎聰明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楊瑤鍾警詢陳述情節相符,復有刑案現場照片1張、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故本案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檢察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權洋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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