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簡,775,201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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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喬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2 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內所引用之法條,漏引用「刑法第11條前段」,應補充更正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內,關於法條部分漏引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此部分顯係明顯之疏漏,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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