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簡,893,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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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有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有沛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只,毒品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總毛重計1.35公克」補充為「總毛重計1.3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為0.1166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有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列管之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仍非法持有之,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並未流入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至扣案之透明結晶8 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驗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合計驗餘淨重為0.116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198 號偵卷第35頁至第36頁)附卷可稽,應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均當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均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739號
被 告 陳有沛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安溪里○○路00巷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為適當,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有沛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初某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某處,以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林仔(台語)」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總毛重計1.3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249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2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259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10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390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204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168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093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277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84公克;
檢品編號:B0201559,驗前純質淨重0.023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31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30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63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31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61公克)。
嗣於102年2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陳有沛位於彰化縣彰化市安溪里○○路00巷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及屬管制刀械之武士刀1支、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及土製爆裂物2枚(此部分另由本股以本署102年度偵字第1236號提起公訴在案)。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有沛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98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及查獲照片數張在卷可參,復有上開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扣案可佐。
而扣案之毛重總計1.3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經送驗後,分析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249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2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259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10公克;
檢品編號:B0201556,驗前純質淨重0.0390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204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168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093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277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84公克;
檢品編號:B020 1559,驗前純質淨重0.023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31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030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63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純質淨重0. 0315公克,驗餘純質淨重0.0161公克等事實,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2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件附卷足憑。綜之,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毛重總計1.3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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