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簡附民,25,2013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李金華
被 告 江宥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98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