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簡附民,28,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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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楊勝文
被 告 吳振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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