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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蔡佳茹
被 告 張元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簡字第110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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