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聲,722,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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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程上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18日開庭未到,並非故意不到,而是剛好外出工作沒收到開庭通知,爰聲請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已由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已判決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殘餘刑期有期徒刑8月12日,並於102年6月7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10日彰檢文執日102執更255字第22725號函文所附該署檢察關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聲請人之上揭聲請,自應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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