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聲,736,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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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6號
102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陳宗顯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簡汝誼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98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分別詳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陳宗顯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處分羈押後,因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業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並於102年6月10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日字第256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

按此,聲請人既已非羈押被告身分,而係受刑人身分,其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本院自無從准許,其等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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