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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李嘉峰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並經定應執行刑7月,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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