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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彬
蔡秋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驗餘淨重肆拾捌點伍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合計玖拾點零伍公克),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內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空包裝袋共貳拾玖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第1 級、第2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743、10745 、10746 、10798 、11464 號被告陳秋彬、蔡秋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判決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1 級毒品海洛因7 包、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2包均屬違禁物,且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判決書無誤,而查獲扣案之粉塊狀檢品7 包,送驗後含海洛因成分(純度51%,合計驗餘淨重48.51 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佐;
查獲扣案之淡黃色晶體10包、白色結晶12包,共22包(合計90.05 公克),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在卷可按,均屬違禁物無訛,且未經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裹上揭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共29只,既作為包裝毒品所用,無論如何刮除,均會有些許殘留,難與所包裹之毒品析離或析離需費甚鉅,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沒收銷燬之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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