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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秀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蔡秋滿」記載,應更正為「蔡秀滿」。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蔡秀滿」,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均誤寫為「蔡秋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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