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聲,829,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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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6號
102年度聲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洪嘉鴻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18號、第5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嘉鴻並無逃避刑責之想法,原未出庭應訊,係因沒有收到通知,絕無逃亡之想法;

目前,被告僅數月大的小孩雖託由母親照顧,但母親行動不便,且需照顧中風之祖母,因此,恐無法顧及小孩,而被告之配偶因仍就讀高中而無法照顧小孩,故亟需被告返家照顧,另被告亦需前往臺中租屋處與房東處理解約事宜;

被告保證今後開庭一定會到庭,並願意限制住居、每日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及搶奪等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本院認本案尚未審結,且被告係因通緝到案,足認有畏罪逃亡之事實,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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