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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安邦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安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安邦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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