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聲,838,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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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明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明吉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9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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