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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宏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宏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汪宏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 年1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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