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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正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101 年度速偵字第88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池壹顆、變壓器壹顆、魚簍壹個、電棒壹支、漁網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速偵字第889 號被告許正眇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在案,惟扣案之電池1 顆、變壓器1 顆、魚簍1 個、電棒1 支、漁網1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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