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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919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6 片,為被告所有並為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嘉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91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 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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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光碟名稱 │數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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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三國無雙(四合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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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灣岸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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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戰國(美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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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天誅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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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鋼彈無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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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北斗神拳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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