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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盈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柒捌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盈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783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盈昌所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查獲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為0.7831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 年4 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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