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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宗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宗達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宗達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6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是本案之定應執行刑,除應受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加上附表編號五之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法皆得易科罰金,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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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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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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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僅記載主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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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1.19至100.1.21 │100年11月間 │101.2.1 │101.3.30 │10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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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1 年度偵字第3672號│101 年度偵字第3672號 │101 年度偵字第3672號 │101 年度偵字第3672號│101 年度偵字第9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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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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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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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465號 │101年度易字第465號 │101年度易字第465號 │101年度易字第465號 │101年度易字第1221號 │
│事實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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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10.25 │101.10.25 │101.10.25 │101.10.25 │10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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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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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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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6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21號 │
│判 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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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12.11 │101.12.11 │101.12.11 │101.12.11 │102.5.16 │
│ │確定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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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3號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備 註│編號一至四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102 年度執字第2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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