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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詮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6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陸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1年度偵字第262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6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628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6片為被告黃詮仁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民國101年2月26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盜版遊戲光碟目錄表、現場照片3張、盜版光碟測試開機翻拍照片6張、鑑定書(鑑定人: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及檢視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依前揭規定,自得對扣案之盜版光碟6片單獨宣告沒收,應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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