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聲,893,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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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洪嘉鴻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518 號、第542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嘉鴻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下午突然昏倒在舍房,監所並未做詳細檢查及開藥,被告於羈押前即有半夜發病送急診治療之病史,亦曾因自二樓跌落而頭部受創,且患有嚴重貧血等疾病,更需返家照顧僅數月大之小孩,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及搶奪等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年5 月16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本案雖於同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

惟本院認被告係因通緝到案,足認有畏罪逃亡之事實,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且被告當庭自承目前小孩由母親照顧,無通知社會局進行訪視之必要(見本院第518 號卷第55頁);

而被告所罹疾病,經看守所安排2 位醫師看診,檢查其生理徵象並無顯著異常,業經被告直陳在卷,且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函文可查(見本院第518 號卷第58頁背面、本案卷第5 頁),足認,被告所罹患之疾病,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

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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