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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秋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秋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秋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曹秋萍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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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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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②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③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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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②有期徒刑7月 │ │
│ │③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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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①101年5月24日 │101年12月4日 │
│ │②101年6月24日 │ │
│ │③101年8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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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1 年度毒偵字第10│彰化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298 │
│年 度 案 號 │57、1387、1473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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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4、1160、 │102年度訴字第331號 │
│ │ │1194 號 │ │
│事實審├──┼─────────────┼──────────────┤
│ │判決│101.12.28 │102.4.26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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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4、1160、 │102年度訴字331號 │
│ │ │1194號 │ │
│ ├──┼─────────────┼──────────────┤
│判 決│確定│102.1.28 │102.5.17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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