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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柏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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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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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營利姦淫猥褻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4日 │101年4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49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056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378號 │102年度訴183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3.7 │102.3.29 │
│ │日期│ │ │
├───┼──┼─────────────┼─────────────┤
│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378號 │102年度訴字第183號 │
│判 決├──┼─────────────┼─────────────┤
│ │確定│102.3.25 │102.3.29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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