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聲,943,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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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展鴻奎
具 保 人 潘乙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乙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乙禎因受刑人展鴻奎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可稽。

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業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14 號執行卷宗無誤,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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