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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 行動電話外殼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之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且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840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承學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9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GUCCI 行動電話外殼1 個,經鑑定係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登記註冊商標之物,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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