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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月1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佳仁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6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已於102 年5 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而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扣除在途期間2 日,其上訴之法定期間已於102 年6 月3 日屆滿,卻遲至同年6 月6 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所蓋之收文戳章可稽,是本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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