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記均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記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記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