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訴,328,201306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文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5日102 年度訴字第32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政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文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28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