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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文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5日102 年度訴字第32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政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文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28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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