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訴,41,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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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薇奕
邱詩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邱嘉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為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薇奕、邱詩音、邱嘉宏所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被告蘇薇奕、邱詩音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檢察官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為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規定,無庸行合議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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