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丁○○(綽號控仔)、丙○○(綽號紅包)均知悉甲基安非
- 二、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 二、按通訊監察之錄音,係利用科技產物取得之證據,與供述證
-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四、至本判決所援引為證據之扣案物品等,非屬供述證據,均無
-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丁○○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王俊
- (二)被告丙○○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
- 二、被告丁○○、丙○○之營利意圖
-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
- (二)本件被告丁○○、丙○○販賣毒品犯行,雖因並未當場查
- 三、此外,復有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扣案可佐。綜上所述
- 四、論罪科刑
-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二)被告丁○○曾於96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7年
- (三)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
- (四)復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 (五)被告丁○○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遭查獲後,
- (六)爰審酌被告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 (七)沒收部分: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丁○○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此部分犯嫌,無非以證人丙○○於
- 四、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在附表二十九所示之時間、地點與
-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丙○○固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1年9月
- (二)被告丁○○與證人丙○○於101年9月28日14時16分22
- (三)被告丁○○與證人丙○○於同日18時44分16秒之通聯內容
- (三)由上揭3則通話可見被告丁○○先要求證人丙○○向丙○
- 五、綜上所述,此部分犯行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使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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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榮汌
選任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洪昭銘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174 、101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丁○○(綽號控仔)、丙○○(綽號紅包)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丁○○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先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王俊昇等人之行為;
丙○○亦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先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己○○、甲○○等人之行為。
二、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依法向本院聲請對上揭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丙○○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另再經警於民國101 年11月18日17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丁○○位於彰化縣二林鎮○○里○○街00號7 樓之6 之706 室(鑽石大樓)居處執行搜索,拘提丁○○到案,並當場扣得丁○○所有供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NOKIA 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張)、及其所有供分裝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之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1 包;
經警於101 年11月18日17時1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丙○○位於彰化縣芳苑鄉○街村○○路00巷0 號住處執行搜索,拘提丙○○到案,並當場扣得丙○○所有供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VICTORY'S 行動電話1 支(雙卡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 卡各1 張,其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均僅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亦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
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己○○、甲○○、戊○○、丙○○,於檢察官偵查時已經具結作證,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未指摘檢察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不容以未經對質詰問為由遽斷不具證據能力,況證人己○○、甲○○、乙○○、戊○○、丙○○於本院審理時,業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具結證述,並賦予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對質詰問機會,故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己○○、甲○○、戊○○、丙○○,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亦屬完足調查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將其等於偵查中之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己○○、甲○○、戊○○、丙○○,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通訊監察之錄音,係利用科技產物取得之證據,與供述證據性質不同,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端以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性為定,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
若取得證據之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無虞,錄音內容之同一性即不成問題,又翻譯者之聽覺及語言之理解若不成問題,譯文與錄音之同一性,即無可非議。
亦即通訊監聽(錄)本質上係搜索扣押之延伸,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厥以監聽(錄)之「合法性」作決定,如係合法監聽所取得,不生欠缺證據能力問題。
此種監聽(錄)取得之證據,雖具有「審判外陳述」之外觀,但並不適用供述證據之傳聞排除法則(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872號、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附表三至附表二十八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詳見各該附表備註欄)係由本院核發101 年聲監字第000751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800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000879號通訊監察書,對被告丙○○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
核發101年聲監字第000804號、101 年聲續監字第000853號,對被告丁○○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有本院之通訊監察書在卷可憑(依序見偵10194 號卷第215 頁至第217頁、第222 頁至第224 頁、第227 至第229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第225 頁至第226 頁),且被告2 人所犯皆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監察要件,因此係合法監聽所得之證據,而由其所得之譯文,未見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就該等譯文之「內容」有何爭執,並於本院審判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程序,依上開說明,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即有證據能力。
至被告丁○○之辯護人以丙○○與丁○○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被告丁○○而言屬傳聞證據為由而主張此部分之譯文無證據能力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均無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79 頁至第180 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本判決所援引為證據之扣案物品等,非屬供述證據,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或製作之物,自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丁○○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4、16、20之犯行),於偵查中(含警詢)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10194 號卷第40頁正、背面、第240頁背面、第241 頁正、背面、第282 頁背面,本院聲羈305 號卷第3 頁,本院卷第62頁背面、第127 頁、第177 頁、第181 頁至第183 頁背面、第184 頁背面);
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 至7 、15、17至19之犯行),於審理中供認不諱(見本院卷第183 頁背面至第184 頁)。
而扣案之門號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NOKIA 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被告丁○○自承均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180 頁背面),且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20 所示之時間,與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丙○○聯絡約定購買毒品事宜及交易地點,核與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丙○○於審判中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其等指認無誤(卷證出處參附表一「證據」欄所載)。
於渠等之通話內容中,復多提及「我要不多啦,1 就好」、「減一半」、「弄個半截」、「工人」、「幾個人」、「半個人」、「就是500 啦」、「要幾張」等彼此知悉、泛指毒品數量、價格之用語以為溝通,有如附表三至二十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供憑(卷證出處參各該附表備註欄所載),由此亦可知被告丁○○曾於偵查中否認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辯稱伊是與丙○○合資購買云云,除與丙○○歷次證述情節不符外,亦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未合,此部分應屬無稽,要非可採。
(二)被告丙○○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甲○○、乙○○、戊○○之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 至7 之犯行),於偵查中(含警詢)及審判中供承不諱(見偵10194 號卷第69頁至第74頁背面、第237 頁至第238 頁、第285 頁至第286 頁,本院聲羈304 號卷第4 頁正、背面、本院卷第177 頁、第184 頁背面至第185 頁)。
又扣案VICTORY'S 行動電話1 支(雙卡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 卡各1 張),被告丙○○自承為其所有,且以該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所示之時間,與證人己○○、甲○○、乙○○、戊○○聯絡約定購買毒品事宜及交易地點,核與證人己○○、甲○○、乙○○、戊○○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證述之主要情節一致,亦無反覆矛盾之情,並經其等指認無訛(卷證出處參附表二「證據」欄所載)。
於渠等之通話內容中,多可見以「工人」、「大小」、「量多一點」等彼此知悉之暗語,指涉毒品數量、價格為溝通,有如附表二十三至二十八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卷證出處參各該附表備註欄所載),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卷證出處見附表二編號1 「證據」欄所載)可佐。
是證人即上揭購毒者之證述應相當可靠,堪以採信。
二、被告丁○○、丙○○之營利意圖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
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
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99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亦常加入非毒品成分以稀釋純度,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
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查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
故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二)本件被告丁○○、丙○○販賣毒品犯行,雖因並未當場查獲販毒行為,又無帳冊,而無從查知其販賣毒品之確實數量及純度,致無從確算知其販售毒品所獲利潤之數額,惟查,上揭向被告丁○○、丙○○購買毒品之證人(即附表一、二所列之交易對象),均於警詢、偵訊時陳稱與被告沒有仇恨或財務糾紛等語,而被告丁○○、丙○○亦未辯稱其與上揭證人有何仇恨或糾紛,足見上揭購毒者應無挾怨報復被告丁○○、丙○○之可能,且其等向被告丁○○、丙○○購買毒品時,皆約定須交付特定數額之金錢為代價,而均屬有償行為,業已認定如上,倘非有利可圖,被告丁○○、丙○○殊無甘冒持有、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遭查獲之極大風險,平白無故為該等交易行為予非親非故之上揭證人。
又參以被告丁○○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法官問:你賣毒品(新臺幣,下同)1 千元,可以賺取多少價金?】沒有什麼利潤,賺吃的而已,1 千元可以賺取1 、2 百元。」
(見聲羈350 號卷第4 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審判長問:為何要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因為朋友都認識很久了,朋友一直跟我拜託,但我沒有賺到金錢,我從中會扣一些下來自己施用。」
等語(見本院卷第185 頁背面);
被告丙○○於警詢中供稱:「(警問:你販賣毒品至今前後總共獲利多少?)…僅有抽取一些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自己施用。」
(見偵10194 號卷第74頁背面)、於偵查中供稱:「(檢察官問:你認為你有無販賣事實?)…只是有時賺取一些(甲基)安非他命自己吸食幾口而已。」
(見偵10194 號卷第23 8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審判長問:為何要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我會從中扣一些下來自己施用。」
(見本院卷第185 頁背面)等語,益徵被告丁○○、丙○○有從販賣毒品以資牟利之事實,揆諸上情,足見被告丁○○、丙○○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對象,均意圖從中獲取利益而牟利甚明,至其等有無從中實際賺取利潤、是否有金錢盈餘等,均非所問,不影響其等營利「意圖」之認定。
三、此外,復有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1 包扣案可佐。綜上所述,被告丁○○、丙○○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
其等犯行事證皆已臻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持有、販賣及轉讓。
核被告丁○○於附表一、丙○○於附表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丁○○、丙○○於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丙○○就附表二編號1 之犯行,其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己○○、甲○○2 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丁○○、丙○○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丁○○曾於96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甲案);
又於9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乙案);
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虎簡字第38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丙案);
嗣上開甲、丙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上揭乙案接續執行,於99年4 月23日縮刑期滿假釋,再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0日,於99年5 月23日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俟於99年12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被告丙○○於94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7年2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丁○○、丙○○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諸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之部分外,加重其刑。
(三)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
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6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1.被告丁○○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8 至14、16、20之犯行),其雖非於同一次警詢、偵訊、偵查中聲請羈押之法院訊問中,就全部各次犯行為自白,而係散見於各次詢、訊問中,並就交付毒品、給付價金、且自承可從中獲取利益等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肯認之陳述,其雖曾爭執未賺取利潤,然販賣毒品僅要求營利意圖,不以交易盈虧為準,故仍不失為於偵查中曾經自白,而被告丁○○於審理時亦就上揭犯行部分續為自白,揆諸上揭說明,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減輕其刑,其中就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以外之部分,先加後減之。
至被告丁○○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 至7 、15、17至19之犯行),其自警詢、偵查時即否認之,而辯稱係與證人丙○○「合資向第三人購買毒品」,但其意義仍與自己販賣毒品予他人迥然有別,故難謂曾於偵查中自白,此部分犯行當無適用該條例減刑餘地,附此敘明。
2.被告丙○○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甲○○、乙○○、戊○○之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至7之犯行),於警詢、偵訊中,均供認各次交付毒品、給付價金,並自承可從中抽取些許毒品而有獲益,其雖辯稱自己未賺到錢、如果有賺到錢自己也不會負債累累云云,均核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無關,仍可認其於偵查中曾經自白,而被告丙○○於審理時亦就上揭犯行續為自白,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其中就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以外之部分,先加後減之。
(四)復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罪刑極重,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可謂綦重,為達懲儆被告,倘處以適度有期徒刑即可達防衛社會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慎刑矜恤,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
查被告丁○○本件販賣予證人丙○○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 至7 、15、17至19之犯行),數量與價格均非至鉅,而與毒品大盤之毒梟大量出售甲基安非他命賺取鉅額價差者,尚屬有別,其危害社會程度相形較輕,倘均科以最低法定刑度有期徒刑7 年1 月(被告丁○○累犯應加重其刑),自有「情輕法重」之憾,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之意旨,並依其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就被告丁○○上開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認已符犯罪之情狀堪予憫恕之情事,爰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俾兼顧防衛社會之目的及憲法比例原則。
另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本院考量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仍應嚴加非難,而本案被告丁○○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王俊昇、乙○○、洪慶霖、洪秀伶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4、16、20之犯行),與被告丙○○所犯販賣處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甲○○、乙○○、戊○○之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 至7 之犯行),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之規定減輕其刑如前,是被告丁○○、丙○○此部分之犯行,尚難認有何科以最低刑度刑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自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五)被告丁○○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遭查獲後,檢察官雖有依其供述命警調查其所稱之毒品來源,惟無所獲;
另被告丙○○雖曾指證渠之毒品來源為被告丁○○,然該事實於承辦警員執行通訊監察及相關偵查作為時,即已獲悉,非因被告丙○○之供述而查獲被告丁○○為渠之毒品來源,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4 月8 日彰檢文恆101 偵10194 號函1 紙、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02 年4 月8 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職務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背面),均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要件不符,故被告丁○○、丙○○皆無由援引該條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併予指明。
(六)爰審酌被告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經政府宣導並查緝甚嚴,猶為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行為除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外,並助長毒品流通,易導致社會危險,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且使施用者更便於接近毒品,戕害他人健康,所生危害不容小覷,復販毒常使施用者經濟、生活地位發生實質改變,易造成家庭破裂,其仍不思販賣對象可能面臨之困境,實應嚴懲,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終知悔悟,且各次犯行坦承之時間先後有異,悛悔程度相應非一,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販賣毒品之數量、次數、所獲取之利益非鉅,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況,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及審酌被告丙○○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政府屢屢厲禁之第二級毒品,其不顧家中尚有任由渠母、叔扶養之未成年子女2 名(見本院卷第185 頁背面),僅圖從中扣取數口毒品耽溺享用,竟鋌而走險為本案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同樣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並助長毒品流通,不思販賣對象可能面臨之困境,亦應嚴懲,惟念其於偵、審均坦承所有犯行,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販賣毒品之數量、次數、所獲取之利益非鉅,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況,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被告丁○○、丙○○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已修正施行,該條增列併合處罰之例外與受刑人之聲請權,惟就本案而言,不論修正前後,均應併合處罰之,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指明。
(七)沒收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
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此外,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
而此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
故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間接使用者,即不含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31 號判決可資參照),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供犯罪所用」,亦應限於與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得沒收。
準此:1.被告丁○○就附表一、被告丙○○就附表二販毒實際所得欄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各款項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其等所犯各該罪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扣案之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及NOKIA 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係被告丁○○所有供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各次犯行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詳如附表一所載);
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1 包,亦屬被告丁○○所有,供分裝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據被告丁○○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8 0頁)。
又扣案之VICTORY'S 行動電話1 支(雙卡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 卡各1 張),除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未用以為本案販賣毒品外,皆為被告丙○○所有,以該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供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亦據被告丙○○供認無訛(見本院卷第180 頁背面)。
是上揭Motorola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NOKIA 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1 包、VICTORY'S 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各1張),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丁○○、丙○○各該犯行下宣告沒收。
3.至其餘自被告丁○○居處扣得之透明結晶2 包,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102 年1 月10日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以及吸食器1 組,惟分別係被告丁○○自己施用所餘,及供自己施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丁○○供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80 頁背面),均與本件販賣毒品犯行無涉,而無主刑可附麗,自無從依該條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亦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適用,因此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210號、第587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丁○○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附表二十九所示之時間、地點,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丙○○1 次(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載犯行),因認被告丁○○就此部分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者,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又所謂補強證據,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性,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95 、3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此部分犯嫌,無非以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下引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在附表二十九所示之時間、地點與證人丙○○相約見面,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丙○○之犯行,辯稱:丙○○是來找伊要合資去向他人購買毒品等語。
經查: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丙○○固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1 年9 月28日18時50分許,在被告丁○○居處樓下進行交易,交付價金3,000 元予被告丁○○,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云云(見偵10194 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復於偵訊時證述:伊於101 年9 月28日18時49分許通話完畢未幾,就在被告丁○○居處樓下見面,伊以2,000 元之代價向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云云(見偵卷第10194 號卷第236 頁),於審判中雖仍證述上揭情節,惟其另證稱伊確曾與被告丁○○合資購買過毒品,並證述:「(審判長問:提示偵101944號卷第61頁、第61頁背面,101 年9 月28日你與丁○○有3 通通訊監察譯文,譯文顯示你跟他說你當時手斷了,沒辦法騎機車,然後他要過去載你,他跟你說價金你要先跟他講好,這一次是在聯繫什麼事情?他有騎機車載你去什麼地方做什麼事情嗎?)去彰化市他朋友那裡拿東西。
…(審判長問:後來18時許你有沒有騎車去他家?)有。
(審判長問:那一次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丁○○騎機車載我去彰化市,他下車跟他朋友見面買東西,我記得我出1,000 元…(審判長問:在電話中丁○○問你『你要怎麼去』,你說『我們騎機車去』,是否表示要去其他地方?)去他二林的朋友的地方拿,我們兩人合資。
(審判長問:合資去哪裡買?)去彰化。」
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頁正、背面、第134 頁至第135 頁),於本院就犯罪事實為訊問時,被告丙○○再供稱:「(審判長問:提示偵卷10194 號卷第42頁,101 年9 月29日的這三通電話,你們兩個是在聯繫何事?)本來是我們兩個相約要去購買,我騎到他家之後,因為下雨就沒去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181 頁背面)。
由證人丙○○之證述觀之,就101 年9 月28日18時許,其與被告丁○○所為何事,前稱向丁○○購買毒品,後又改稱與丁○○合資購買毒品,有反覆不一之情形,此部分之證述是否可信,已有可疑。
(二)被告丁○○與證人丙○○於101 年9 月28日14時16分22秒之首則通聯內容如下(由丙○○撥入被告丁○○,被告丁○○下簡稱榮,證人丙○○下簡稱昭):「榮:喂。
昭:喂。
榮:怎樣。
昭:現在過去找你真的不方便喔。
榮:我沒有騙你啦,我最近也在找沒有。
昭:喔好啦。
榮:你朋友呢。
昭:我如果有問到你是否要載我去喔。
榮:我騎機車你也騎機車,那怎麼去。
昭:我手斷了,也沒有辦法騎機車阿。
榮:沒有辦法騎,那不就我載你去。
昭:對阿。
榮:要去那裡載你。
昭:對阿。
榮:那價錢你要先跟他講好喔。
昭:我先問看看再打電話給你啦。
榮:好啦好啦。」
此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參(見偵10194號卷第42頁),細譯上揭對話內容,丙○○打給丁○○詢問現在過去找他方不方便,丁○○即表示最近找不到,旋即反問丙○○「你朋友呢?」,並應允可騎機車載洪昭榮前往,又要求丙○○「那價金你要先跟他講好喔。」
。
若證人丙○○欲向被告丁○○購買毒品,則丁○○又何以出言詢問證人丙○○「你朋友呢?」、又要求證人丙○○「價金你要先跟他講好」等語?
(三)被告丁○○與證人丙○○於同日18時44分16秒之通聯內容如下(由丙○○撥入被告丁○○,被告丁○○下簡稱榮,證人丙○○下簡稱昭):「榮:喂。
昭:喂。
榮:怎樣。
昭:你人在那裡。
榮:我人在家阿。
昭:要去了嗎。
榮:你沒有告訴我,怎麼去。
昭:我現在打電話給你啦。
榮:你要怎麼去。
昭:我們騎機車去阿。
榮:你可以騎機車喔。
昭:對啦,要騎你那一台比較快,我這一台騎不快。
榮:不然要過去載你。
昭:不用啦,我先騎去你家啦。
榮:喔。
昭:喔。
榮:好啦。」
末了,被告丁○○與證人丙○○於同日18時49分26秒之通聯內容如下(由丙○○撥入被告丁○○,被告丁○○下簡稱榮,證人丙○○下簡稱昭):「昭:喂。
榮:恩。
昭:下來啦。
榮:好啦。」
此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參(見偵10194號卷第42頁),推究上揭對話內容,於首則通話結束後,證人丙○○詢問被告丁○○「要去了嗎?」,嗣被告丁○○與證人丙○○即相約共乘機車出門。
(三)由上揭3 則通話可見被告丁○○先要求證人丙○○向丙○○之友人詢問「價格」,嗣兩人相約見面後,共乘機車前往某地,皆與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稱逕向被告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當場銀貨兩訖之證述情節相違而難以勾稽,而證人丙○○自稱曾和被告丁○○合資購毒,參以其向被告丁○○購買毒品次數亦多,不無記憶混淆之可能,況其末於審判中稱:「(審判長問:之前陳稱你在9 月28日那次,有跟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000 元,是否實在?)這部分是我記錯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185 頁)。
是證人丙○○所述關於101 年9 月28日18時50分許在被告丁○○居處,向被告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一節,實難信採,且檢察官所舉通訊監察譯文,亦不足以擔保證人丙○○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反之,被告丁○○所辯此次是證人丙○○要約欲合資向他人購毒一節,與上揭通聯所示內容較為相契,尚屬有據,應非虛妄。
五、綜上所述,此部分犯行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使本院確信被告丁○○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丙○○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確有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就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丁○○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丁○○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號│通聯時間 │交易地│交易對│交易方式及販賣之│販毒實際│備註 │證據 │ 主 文 │
│ │ │點 │象 │金額(新臺幣) │所得(新│ │ │ │
│ │ │ │ │ │臺幣) │ │ │ │
├──┼───────┼───┼───┼────────┼────┼───┼──────────┼─────────┤
│1 │ 101年9月30 │彰化基│王俊昇│王俊昇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王俊昇之警詢之│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05時50分43│督教醫│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證述(偵10194 號卷│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6時6分25│院二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2 │ 第102 頁背面至第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秒、6時16分 │分院 │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 103 頁)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31秒 │ │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王俊昇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通話內容詳 │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見附表三】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第121 頁背面至122 │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頁) │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錄表(偵10194 號卷│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第107 頁)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㈣如附表三所示之通監│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千 │ │ │ 察譯文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王俊昇,並│ │ │ │ │
│ │ │ │ │自王俊昇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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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1 年09月30│彰化縣│乙○○│乙○○欲向丁○○│5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15時04分59│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19時27分│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3 │ 號卷第122頁背面至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 30秒 │37號即│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 第123頁背面)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通話內容詳見│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乙○○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附表四】 │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卷第187頁背面至188│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頁) │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第131頁)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㈣如附表四所示之通監│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5百 │ │ │ 察譯文。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乙○○,並│ │ │ │ │
│ │ │ │ │自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5 百元。 │ │ │ │ │
├──┼───────┼───┼───┼────────┼────┼───┼──────────┼─────────┤
│3 │ 101年10月01 │彰化縣│洪慶霖│洪慶霖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洪慶霖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07時30分09│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38分01秒│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4 │ 卷第137頁背面至第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37號即│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 138 頁)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附表五】 │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洪慶霖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第182頁背面至183頁│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 │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第143頁)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㈣如附表五所示之通監│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千 │ │ │ 察譯文。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洪慶霖,並│ │ │ │ │
│ │ │ │ │自洪慶霖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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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1年10月1日│彰化縣│王俊昇│王俊昇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王俊昇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19時55分31秒│大城鄉│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20時17分30│公館村│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5 │ 號卷第103頁至背面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秒 │頂寮路│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通話內容詳見│1之1號│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王俊昇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附表六】 │前之巷│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口 │ │之門號0000000000│ │ │ 第122頁) │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107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六所示之通監│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千 │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王俊昇,並│ │ │ │ │
│ │ │ │ │自王俊昇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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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1年10月02 │彰化縣│丙○○│丙○○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18時35分06 │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49分16秒 │雅典公│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6 │ 卷第62頁至背面)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通話內容詳 │園內 │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㈡證人丙○○之審判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附表七】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袋壹包、NOKIA 行動│
│ │ │ │ │電話與丁○○持用│ │ │ 131頁背面135 頁) │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75頁)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七所示之通監│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千 │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丙○○,並│ │ │ │ │
│ │ │ │ │自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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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年10月03日 │彰化縣│丙○○│丙○○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17時56分02秒 │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18時53分28秒│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7 │ 卷第62頁背面至63頁│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19時04分32秒│37號即│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通話內容詳見│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丙○○之審判中│袋壹包、NOKIA 行動│
│ │附表八】 │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131頁背面至135頁)│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75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八所示之通監│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千 │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丙○○,並│ │ │ │ │
│ │ │ │ │自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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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年10月04日 │彰化縣│丙○○│丙○○欲向丁○○│5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09時16分51秒、│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24分50秒 │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8 │ 卷第63頁背面至64頁│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37號即│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附表九】 │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丙○○之審判中│袋壹包、NOKIA 行動│
│ │ │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本院卷第13│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1頁背面至135頁) │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75頁)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九所示之通監│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察譯文。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5百 │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丙○○,並│ │ │ │ │
│ │ │ │ │自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5 百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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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1年10月04 │彰化縣│洪慶霖│洪慶霖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洪慶霖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14時43分50│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15時01分│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9 │ 卷第138頁至背面)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59秒 │37號即│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㈡證人洪慶霖之偵訊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通話內容詳見│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袋壹包、Motorola行│
│ │ 附表十】 │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第183頁)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143頁)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十所示之通監│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洪慶霖,並│ │ │ │ │
│ │ │ │ │自洪慶霖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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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1 年10月07│彰化縣│洪慶霖│洪慶霖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洪慶霖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12時30分33│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34分58秒│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0│ 卷第139頁至背面)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37號即│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㈡證人洪慶霖之偵訊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附表十一】 │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袋壹包、Motorola行│
│ │ │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第183頁至背面)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143頁)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十一所示之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洪慶霖,並│ │ │ │ │
│ │ │ │ │自洪慶霖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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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1 年10月8 │彰化縣│王俊昇│王俊昇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王俊昇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05時10分26│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05時22分│斗苑路│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1│ 卷第104頁至背面)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40秒 │上之萬│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㈡證人王俊昇之偵訊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通話內容詳見│來伯爌│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袋壹包、Motorola行│
│ │ 附表十二】 │肉飯附│ │電話與丁○○持用│ │ │ 第122頁)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近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107頁)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十二所示之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千 │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王俊昇,並│ │ │ │ │
│ │ │ │ │自王俊昇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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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1 年10月9 │丁○○│洪慶霖│洪慶霖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洪慶霖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00時06分31│位於彰│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 │化縣二│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2│ 卷第139頁背面至140│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通話內容詳 │林鎮五│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 頁)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見附表十三】│權街37│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洪慶霖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號7樓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之居處│ │之門號0000000000│ │ │ 第183頁背面) │0000000000號之SIM │
│ │ │內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143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十三所示之通│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監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洪慶霖,並│ │ │ │ │
│ │ │ │ │自洪慶霖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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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1 年10月9 │彰化縣│王俊昇│王俊昇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王俊昇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05時46分32│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57分43秒│斗苑路│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3│ 卷第104頁背面至第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6時11分41秒│上之某│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 105 頁)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通話內容詳見│全家便│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王俊昇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附表十四】 │利商店│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外 │ │之門號0000000000│ │ │ 第122頁背面) │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107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十四所示之通│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監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千 │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王俊昇,並│ │ │ │ │
│ │ │ │ │自王俊昇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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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1年10月09 │彰化縣│乙○○│乙○○欲向丁○○│8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06時49分48│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 │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4│ 卷第124頁背面至第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37號即│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 125 頁)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附表十五】 │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乙○○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第188頁) │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131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十五所示之通│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監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8 百│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乙○○,並│ │ │ │ │
│ │ │ │ │自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8 百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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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01年10月09 │彰化縣│洪慶霖│洪慶霖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洪慶霖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 日00時06分31│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07時04分│仁愛路│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5│ 卷第139頁背面至140│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 01秒、12分14│外環道│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 頁)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秒 │上之「│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洪慶霖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通話內容詳見│惠一遊│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他2100號卷│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附表十六】 │樂場」│ │之門號0000000000│ │ │ 第183頁背面) │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143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十六所示之通│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監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洪慶霖,並│ │ │ │ │
│ │ │ │ │自洪慶霖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
│15 │101年10月10日 │彰化縣│丙○○│丙○○欲向丁○○│5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13時58分07秒、│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14時09分50秒、│五權街│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6│ 卷第64頁至65頁)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15分51秒、24分│37號即│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丙○○之審判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10秒 │鑽石大│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袋壹包、Motorola行│
│ │【通話內容詳見│樓前 │ │電話與丁○○持用│ │ │ 131頁背面至135頁)│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附表十七】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75頁)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十七所示之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5 百│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丙○○,並│ │ │ │ │
│ │ │ │ │自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5 百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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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1年10月10日 │彰化縣│洪秀伶│洪秀伶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洪秀伶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17時04分05秒、│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24分35秒 │太平路│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7│ 卷第85頁背面至86頁│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與斗苑│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附表十八】 │路附近│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洪秀伶之偵訊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之全聯│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他2100卷第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福利社│ │之門號0000000000│ │ │ 118頁背面至119頁)│0000000000號之SIM │
│ │ │前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88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十八所示之通│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監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洪秀伶,並│ │ │ │ │
│ │ │ │ │自洪秀伶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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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1年10月11日 │彰化縣│丙○○│丙○○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11時29分16秒、│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12時18分22秒 │大成路│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8│ 卷第65頁至背面)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上之污│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丙○○之審判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附表十九】 │水處理│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袋壹包、Motorola行│
│ │ │廠旁 │ │電話與丁○○持用│ │ │ 131頁背面至135頁)│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75頁)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十九所示之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丙○○,並│ │ │ │ │
│ │ │ │ │自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
│18 │101年10月19日 │彰化縣│丙○○│丙○○欲向丁○○│3,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11時09分11秒、│芳苑國│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44分51秒、46分│小後方│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19│ 卷第66頁至背面) │刑參年玖月。扣案之│
│ │42秒、57分19秒│某產業│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丙○○之審判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通話內容詳見│道路 │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袋壹包、Motorola行│
│ │附表二十】 │ │ │電話與丁○○持用│ │ │ 131頁背面至135頁)│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75頁)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3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王俊昇,並│ │ │ │ │
│ │ │ │ │自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3 千元。 │ │ │ │ │
├──┼───────┼───┼───┼────────┼────┼───┼──────────┼─────────┤
│19 │101年10月23日 │彰化縣│丙○○│丙○○欲向丁○○│7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丙○○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08時15分11秒 │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通話內容詳見│至揚宮│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20│ 卷第66頁背面至67頁│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附表二十一】 │附近 │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 ) │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㈡證人丙○○之審判中│袋壹包、Motorola行│
│ │ │ │ │電話與丁○○持用│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 131頁背面至135頁)│0000000000號之SIM │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錄表(偵10194號卷 │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第75頁)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㈣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通監察譯文。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7 百│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 包與丙○○,並│ │ │ │ │
│ │ │ │ │自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7 百元。 │ │ │ │ │
├──┼───────┼───┼───┼────────┼────┼───┼──────────┼─────────┤
│20 │101年11月06日 │彰化縣│洪秀伶│洪秀伶欲向丁○○│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洪秀伶之警詢中│丁○○販賣第二級毒│
│ │09時43分23秒、│二林鎮│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一│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10時23分34秒 │太平路│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21│ 卷第86頁至背面) │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與斗苑│ │,以其持用門號 │ │部分 │㈡證人洪秀伶之偵訊中│電子磅秤壹臺、分裝│
│ │附表二十二】 │路附近│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他2100卷第 │袋壹包、Motorola行│
│ │ │之全聯│ │電話與丁○○持用│ │ │ 119頁)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福利社│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0000000000號之SIM │
│ │ │前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卡壹張)均沒收。未│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錄表(偵10194號卷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第88頁)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通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產抵償之。 │
│ │ │ │ │榮汌販賣價值1 千│ │ │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1包 與洪秀伶,並│ │ │ │ │
│ │ │ │ │自洪秀伶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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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丙○○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號│通聯時間 │交易地│交易對│交易方式及販賣之│販毒實際│備註 │證據 │ 主 文 │
│ │ │點 │象 │金額(新臺幣) │所得(新│ │ │ │
│ │ │ │ │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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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4月22日20│彰化縣│己○○│己○○與甲○○欲│2,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己○○之警詢中│丙○○販賣第二級毒│
│ │時13分39秒、14│芳苑鄉│甲○○│共同向丙○○購買│ │附表二│ 之證述(他1583卷第│品,累犯,處有期徒│
│ │分14秒、15分33│新街村│ │甲基安非他命,分│ │編號1 │ 5頁背面至6頁、他21│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 │秒、23分12秒、│某產業│ │別於左列時間,分│ │部分 │ 00卷第74頁背面至75│VICTOR Y'S行動電話│
│ │38分43秒、41分│道路附│ │別以其持用之門號│ │ │ 頁、偵10194卷第164│壹支(含門號093042│
│ │34秒、22時13分│近 │ │0000000000、0977│ │ │ 頁背面至165頁) │5062號之SIM 卡壹張│
│ │50秒、31分01秒│ │ │735632號行動電話│ │ │㈡證人己○○之偵訊中│)沒收。未扣案之販│
│ │、36分08秒、36│ │ │與丙○○持用之門│ │ │ 之證(他2100卷第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分29秒、38分13│ │ │號0000000000號行│ │ │ 83頁背面) │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秒、44分 │ │ │動電話交互聯繫交│ │ │㈢證人己○○於審理中│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易甲基安非他命事│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宜,相約在左列地│ │ │ 135頁背面至138頁)│。 │
│ │ │ │ │點交易,並於同日│ │ │㈣證人甲○○之警詢中│ │
│ │ │ │ │通聯結束稍後,在│ │ │ 之證述(他2100卷第│ │
│ │ │ │ │上開地點,丙○○│ │ │ 24頁背面至25頁、偵│ │
│ │ │ │ │販賣價值2 千元之│ │ │ 10194卷第180頁背面│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至181-1頁) │ │
│ │ │ │ │與己○○及甲○○│ │ │㈤證人甲○○之偵訊中│ │
│ │ │ │ │,並自己○○及江│ │ │ 之證述(他2100卷第│ │
│ │ │ │ │佾蒼處取得價金2 │ │ │ 49頁背面) │ │
│ │ │ │ │千元。 │ │ │㈥證人甲○○於審理中│ │
│ │ │ │ │ │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 │
│ │ │ │ │ │ │ │ 138頁背面至140頁)│ │
│ │ │ │ │ │ │ │㈦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局│ │
│ │ │ │ │ │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 │ │ │ 表(偵10194第167 │ │
│ │ │ │ │ │ │ │ 、182頁) │ │
│ │ │ │ │ │ │ │㈧門號0000000000號之│ │
│ │ │ │ │ │ │ │ 通聯調閱查詢單(偵│ │
│ │ │ │ │ │ │ │ 卷10194號卷第172至│ │
│ │ │ │ │ │ │ │ 第1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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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1年9月13日 │彰化縣│乙○○│乙○○欲向丙○○│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乙○○之警詢中│丙○○販賣第二級毒│
│ │ 19時19分11秒 │芳苑鄉│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20時40分03秒│新街村│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2 │ 卷第117頁至背面)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45分29秒 │新厝路│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乙○○之偵訊中│VICTORY'S 行動電話│
│ │【通話內容詳見│63巷2 │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他2100卷第 │壹支(含門號093042│
│ │附表二十三】 │號即洪│ │電話與丙○○持用│ │ │ 187頁) │5062號之SIM 卡壹張│
│ │ │昭銘住│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證人乙○○於審理中│)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處之窗│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外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140頁背面至144頁反│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面)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錄表(偵10194號卷 │ │
│ │ │ │ │昭銘販賣價值1 千│ │ │ 第128頁)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㈤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 │
│ │ │ │ │1包 與乙○○,並│ │ │ 通監察譯文。 │ │
│ │ │ │ │自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
│3 │ 101年9月21日 │彰化縣│乙○○│乙○○欲向丙○○│5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乙○○之警詢中│丙○○販賣第二級毒│
│ │ 19時10分42秒 │芳苑鄉│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通話內容詳 │新街村│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3 │ 卷第118頁)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見附表二十四】│新厝路│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乙○○之偵訊中│VICTOR Y'S行動電話│
│ │ │63巷2 │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他2100卷第 │壹支(含門號093042│
│ │ │號即洪│ │電話與丙○○持用│ │ │ 187頁) │5062號之SIM 卡壹張│
│ │ │昭銘住│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證人乙○○於審理中│)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處之窗│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外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140頁背面至144頁反│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面)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錄表(偵10194號卷 │ │
│ │ │ │ │昭銘販賣價值5 百│ │ │ 第128頁)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㈤如附表二十四所示之│ │
│ │ │ │ │1包 與乙○○,並│ │ │ 通監察譯文。 │ │
│ │ │ │ │自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5 百元。 │ │ │ │ │
├──┼───────┼───┼───┼────────┼────┼───┼──────────┼─────────┤
│4 │ 101年9月21日 │彰化縣│戊○○│戊○○欲向丙○○│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戊○○之警詢中│丙○○販賣第二級毒│
│ │ 18時49分55秒 │芳苑鄉│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58分26秒 │新街村│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4 │ 卷第198頁背面)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某產業│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戊○○之偵訊中│VICTORY'S 行動電話│
│ │ 附表二十五】│道路附│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他2100卷第 │壹支(含門號093042│
│ │ │近 │ │電話與丙○○持用│ │ │ 190頁背面至191頁)│5062號之SIM 卡壹張│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證人戊○○於審理中│)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144頁背面至146頁)│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錄表(偵10194號卷 │。 │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第202頁) │ │
│ │ │ │ │昭銘販賣價值1 千│ │ │㈤如附表二十五所示之│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通監察譯文。 │ │
│ │ │ │ │1包 與戊○○,並│ │ │ │ │
│ │ │ │ │自戊○○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
│5 │ 101年10月04日│彰化縣│乙○○│乙○○欲向丙○○│5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乙○○之警詢中│丙○○販賣第二級毒│
│ │ 11時41分18秒 │芳苑鄉│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51分45秒 │新街村│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5 │ 卷第120頁至背面)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新厝路│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乙○○之偵訊中│VICTORY'S 行動電話│
│ │ 附表二十六】│63巷2 │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他2100卷第 │壹支(含門號093042│
│ │ │號即洪│ │電話與丙○○持用│ │ │ 187頁背面) │5062號之SIM 卡壹張│
│ │ │昭銘住│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證人乙○○於審理中│)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處之窗│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外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140頁背面至144頁反│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面)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錄表(偵10194號卷 │ │
│ │ │ │ │昭銘販賣價值5 百│ │ │ 第128頁)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㈤如附表二十六所示之│ │
│ │ │ │ │1包 與乙○○,並│ │ │ 通監察譯文。 │ │
│ │ │ │ │自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5 百元。 │ │ │ │ │
├──┼───────┼───┼───┼────────┼────┼───┼──────────┼─────────┤
│6 │ 101年10月20日│彰化縣│乙○○│乙○○欲向丙○○│500元 │起訴書│㈠證人乙○○之警詢中│丙○○販賣第二級毒│
│ │ 08時47分13秒 │芳苑鄉│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9時10分22秒│新街村│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6 │ 卷第121頁至背面)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 │新厝路│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乙○○之偵訊中│VICTORY'S 行動電話│
│ │見附表二十七】│63巷2 │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他2100卷第 │壹支(含門號093042│
│ │ │號即洪│ │電話與丙○○持用│ │ │ 187頁背面) │5062號之SIM 卡壹張│
│ │ │昭銘住│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證人乙○○於審理中│)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處之窗│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外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140頁背面至144頁反│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 面)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錄表(偵10194號卷 │ │
│ │ │ │ │昭銘販賣價值5 百│ │ │ 第128頁) │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㈤如附表二十七所示之│ │
│ │ │ │ │1包 與乙○○,並│ │ │ 通監察譯文。 │ │
│ │ │ │ │自乙○○處取得價│ │ │ │ │
│ │ │ │ │金5 百元。 │ │ │ │ │
├──┼───────┼───┼───┼────────┼────┼───┼──────────┼─────────┤
│7 │ 101年10月25 │彰化縣│戊○○│戊○○欲向丙○○│1,000元 │起訴書│㈠證人戊○○之警詢中│丙○○販賣第二級毒│
│ │ 日18時20分30 │芳苑鄉│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之證述(偵10194號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秒、29分22秒 │新街村│ │,分別於左列時間│ │編號7 │ 卷第200頁) │刑參年柒月。扣案之│
│ │【通話內容詳見│某產業│ │,以其持用之門號│ │部分 │㈡證人戊○○之偵訊中│VICTORY'S 行動電話│
│ │ 附表二十八】│道路附│ │0000000000號行動│ │ │ 之證(他2100卷第 │壹支(含門號093042│
│ │ │近 │ │電話與丙○○持用│ │ │ 191頁) │5062號之SIM 卡壹張│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 │㈢證人戊○○於審理中│)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號行動電話交互聯│ │ │ 之證述(本院卷第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 │ │ 144頁背面至146頁)│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命事宜,相約在左│ │ │㈣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列地點交易,並於│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同日通聯結束稍後│ │ │ 錄表(偵10194號卷 │。 │
│ │ │ │ │,在上開地點,洪│ │ │ 第202頁) │ │
│ │ │ │ │昭銘販賣價值1 千│ │ │㈤如附表二十八所示之│ │
│ │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 通監察譯文。 │ │
│ │ │ │ │1包 與戊○○,並│ │ │ │ │
│ │ │ │ │自戊○○處取得價│ │ │ │ │
│ │ │ │ │金1 千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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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 │101年9月30日05│(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被告丁○○)撥│時50分43秒 │:0000000000) │34頁背面 │
│ │入0000000000(│ │B:你睡醒囉,想說要約你吃飯。A│ │
│ │王俊昇) │ │:來阿。B:我現在來到菜市場角 │ │
│ │ │ │落了。A:你到菜市場角落囉。B:│ │
│ │ │ │對阿,還是你自己要過來。A:我 │ │
│ │ │ │過去喔。B:對阿,還是我要包過 │ │
│ │ │ │去。A:我也要準備一下。B:好阿│ │
│ │ │ │。A:你慢慢吃,等我準備好就過 │ │
│ │ │ │去。B:我要不多啦,1就好。A: │ │
│ │ │ │好啦。B:好。 │ │
├──┼───────┼───────┼───────────────┼───────┤
│2 │0000000000( │101年9月30日6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被告丁○○)撥│時6分25秒 │:0000000000) │35頁 │
│ │入0000000000(│ │B:喂。A:喂,你是沒有來喔。B │ │
│ │王俊昇) │ │:我現在過來大市場這裡了。A: │ │
│ │ │ │你跑去大市場囉。B:對阿。A:你│ │
│ │ │ │還沒有吃嗎。B:我吃飽了。A:你│ │
│ │ │ │去大市場買什麼。B:要來買肉皮 │ │
│ │ │ │,還是你要過來。A:你買好就過 │ │
│ │ │ │來啦,我正在這裡吃啦。B:好啦 │ │
│ │ │ │好啦。 │ │
├──┼───────┼───────┼───────────────┼───────┤
│3 │0000000000( │101年9月30日6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被告丁○○)撥│時16分31秒 │:0000000000) │35頁 │
│ │入0000000000(│ │B:你人在那裡。A:我來大市場找│ │
│ │王俊昇) │ │你阿。B:你現在人在那裡啦。A:│ │
│ │ │ │在大市場要迴轉回去了。B:靠腰 │ │
│ │ │ │啦。A:你人在哪裡。B:我過去基│ │
│ │ │ │督教哪裡等你啦。A:那裡。B:在│ │
│ │ │ │基督教哪裡等你。A:喔好啦。 │ │
└──┴───────┴───────┴───────────────┴───────┘
附表四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被│101年9月30日15│(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時04分59秒 │:0000000000) │33頁背面 │
│ │0000000000(洪│ │B:喂。A:喂。B:要找你啦,你 │ │
│ │武成) │ │在幹什麼。A:我剛進門。B:電話│ │
│ │ │ │怎麼都不通。A:剛剛被打到沒有 │ │
│ │ │ │電呢。B:那現在呢。A:等你阿。│ │
│ │ │ │B:你要馬上下來喔,我已經到你 │ │
│ │ │ │這裡了,我還轉回頭。A:你們常 │ │
│ │ │ │這樣,要我忙死喔。B:我說真的 │ │
│ │ │ │,我已經到你那裡又轉回頭呢。A │ │
│ │ │ │:回頭再來阿。B:去的話你要馬 │ │
│ │ │ │上下來嗎。A:我不用在準備一下 │ │
│ │ │ │阿。B:你還要在準備喔。A:雞巴│ │
│ │ │ │,你聽懂不懂。B:快把那東西煮 │ │
│ │ │ │一煮,拿下來馬上就要吃了。A: │ │
│ │ │ │雞巴,你說什麼傻話,我都不用稍│ │
│ │ │ │作準備一下喔。B:好不好,拜託 │ │
│ │ │ │你一下。 │ │
├──┼───────┼───────┼───────────────┼───────┤
│2 │0000000000(被│101年9月30日19│(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時27分30秒 │:0000000000) │33頁背面 │
│ │0000000000(洪│ │B:喂。A:喂。B:怎麼電話都不 │ │
│ │武成) │ │接,為什麼。A:在騎機車沒有聽 │ │
│ │ │ │到啦。B:你人在哪裡,怎麼會騎 │ │
│ │ │ │機車。A:我現在才剛回來,走進 │ │
│ │ │ │電梯才看到。B:我要過去找你啦 │ │
│ │ │ │。A:現在嗎。B:要過去找你啦。│ │
│ │ │ │A:喔,要一樣的嗎。B:不同啦。│ │
│ │ │ │A:減一半嗎。B:對阿。A:弄這 │ │
│ │ │ │一齣的。B:就沒啦,怎麼辦。 │ │
└──┴───────┴───────┴───────────────┴───────┘
附表五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日07│(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慶霖)撥入 │時30分09秒 │:0000000000) │37頁及背面 │
│ │0000000000(被│ │B:喂。A:怎樣。B:現在怎樣。A│ │
│ │告丁○○) │ │:你要來嗎。B:恩。A:來阿。B │ │
│ │ │ │:阿,東西有嗎。A:恩,怎麼早 │ │
│ │ │ │怎麼弄。B:你沒拿給我,我現在 │ │
│ │ │ │沒有辦法弄。A:什麼。B:玻璃球│ │
│ │ │ │先給我啦。A:這一個有點兩光呢 │ │
│ │ │ │。B:聽不懂。A:有一個比較兩光│ │
│ │ │ │的啦。B:很兩光是怎樣的兩光。A│ │
│ │ │ │:沒有啦,塌了一塊。B:塌了一 │ │
│ │ │ │塊沒有關係,只要沒有破就好啦。│ │
│ │ │ │A:好啦。B:好不好。A:好啦, │ │
│ │ │ │你多久會到。B:可是我錢帶不夠 │ │
│ │ │ │喔。A:是怎樣。B:我沒有錢啦。│ │
│ │ │ │A:靠腰,要欠喔。B:看是星期五│ │
│ │ │ │再一起給你,還是過2天再一起給 │ │
│ │ │ │你。A:好啦。B:我差不多再過 │ │
│ │ │ │5-6分鐘才會到,我要到了再打電 │ │
│ │ │ │話給你啦。A:好啦。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01日 │(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慶霖)撥入 │07時38分01秒 │:0000000000) │35頁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下來喔。 │ │
│ │告丁○○) │ │ │ │
└──┴───────┴───────┴───────────────┴───────┘
附表六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王│101年10月01日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俊昇)撥入 │19時55分31秒 │:0000000000) │35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現在怎麼樣了。A:我 │ │
│ │告丁○○) │ │有弄好了,我馬上過去。B:喔好 │ │
│ │ │ │好。 │ │
├──┼───────┼───────┼───────────────┼───────┤
│2 │0000000000(王│101年10月01日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俊昇)撥入 │20時17分30秒 │:0000000000) │35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人到那裡了。A:我 │ │
│ │告丁○○) │ │剛去朋友那裡現在好了,正要過去│ │
│ │ │ │了。B:不然你剛剛說要過來了。A│ │
│ │ │ │:我是說先從我家走去我朋友那裡│ │
│ │ │ │啦。B:喔,現在要過來囉。A:對│ │
│ │ │ │啦。B:我現正等你呢。A:好啦。│ │
└──┴───────┴───────┴───────────────┴───────┘
附表七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2日18│(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時35分06秒 │:0000000000)B:怎樣。A:過去│42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找你喔。B:找我幹什麼。A:過去│ │
│ │告丁○○) │ │找你啦。B:一直找我做什麼。A:│ │
│ │ │ │2個人過去找你啦。B:那裡的人。│ │
│ │ │ │A:2個人啦。B:2個人喔,你現在│ │
│ │ │ │從農會那裡去啦。A:你現在人在 │ │
│ │ │ │農會喔。B:對啦。A:喔好。B :│ │
│ │ │ │我來領錢,來幫我扛一下。A:什 │ │
│ │ │ │麼。B:我來農會領錢,來幫我扛 │ │
│ │ │ │一下。A:要去農會相等嗎。B:對│ │
│ │ │ │啦。A:喔好。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2日18│(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時49分16秒 │:0000000000)B:喂。A:你人在│42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那裡。B:雅典後面的公園這裡。A│ │
│ │告丁○○) │ │:什麼。B:雅典後面的公園你知 │ │
│ │ │ │道嗎。A:我知道我知道。 │ │
└──┴───────┴───────┴───────────────┴───────┘
附表八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3日17│(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時56分02秒 │:0000000000) │43頁 │
│ │0000000000(洪│ │B:喂。A:你電話怎麼都沒有接。│ │
│ │昭銘) │ │B:在睡覺。A:是喔,我等一下過│ │
│ │ │ │去找你,有方便嗎。B:找我喔。A│ │
│ │ │ │:阿。B:什麼時候。A:等一下。│ │
│ │ │ │B:喔,好啦。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3日18│(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時53分28秒 │:0000000000) │43頁 │
│ │0000000000(被│ │B:喂。A:我現在要過去囉。B: │ │
│ │告丁○○) │ │好阿,你是怎麼了。A:什麼怎麼 │ │
│ │ │ │了。B:你來作什麼。A:就跟昨天│ │
│ │ │ │一樣阿。B:你跟你朋友嗎。A:對│ │
│ │ │ │阿。B:喔,好啦。 │ │
├──┼───────┼───────┼───────────────┼───────┤
│3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3日19│(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時04分32秒 │:0000000000) │43頁 │
│ │0000000000(被│ │B:喂。A:我到囉。B:好啦。 │ │
│ │告丁○○) │ │ │ │
└──┴───────┴───────┴───────────────┴───────┘
附表九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4日09│(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時16分51秒 │:0000000000) │43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B:喂。A:有聽到嗎,要過去找你│ │
│ │告丁○○) │ │啦。B:什麼事。A:就..半個人要│ │
│ │ │ │過去找你啦。B:半個人。A:對阿│ │
│ │ │ │。B:人有半個。A:就一半黑一半│ │
│ │ │ │白。B:講什麼,是跟昨天一樣嗎 │ │
│ │ │ │,還是不一樣。A:阿。 │ │
│ │ │ │B:有一樣嗎。A:沒有啦。B:是 │ │
│ │ │ │只有一個小孩而已嗎。A:半個小 │ │
│ │ │ │孩啦。B:半個小孩是什麼。A:就│ │
│ │ │ │是500啦。B:半個人。A:我要到 │ │
│ │ │ │了再打電話給你啦。B:多久時間 │ │
│ │ │ │。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4日09│(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時24分50秒 │:0000000000) │43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B:怎樣。A:喂,到囉。B:到就 │ │
│ │告丁○○) │ │到囉。A:喔,好啦。B:你要聽那│ │
│ │ │ │一個。A:我聽3索啦。B:你只聽3│ │
│ │ │ │索喔。A:好啦,你知道我要什麼 │ │
│ │ │ │啦,你不要再講啦。B:好啦好啦 │ │
│ │ │ │。 │ │
└──┴───────┴───────┴───────────────┴───────┘
附表十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4日14│(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慶霖)撥入 │時43分50秒 │:0000000000) │38頁 │
│ │0000000000(被│ │A:喂。B:喂,為什麼電話都不接│ │
│ │告丁○○) │ │。A:我昨天在睡覺啦。B:是喔,│ │
│ │ │ │等一下我過去你那裡喔。A:多久 │ │
│ │ │ │。B:半小時。A:喔好可以啦,我│ │
│ │ │ │現在人在二林買東西。B:是喔, │ │
│ │ │ │我差不多20分鐘後到啦。A:喔好 │ │
│ │ │ │。B:你要來的及喔。A:可以啦。│ │
│ │ │ │B:喔好好。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4日15│(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慶霖)撥入 │時01分59秒 │:0000000000) │38頁 │
│ │0000000000(被│ │A:怎樣。B:要下來了嗎。A:你 │ │
│ │告丁○○) │ │沒有講你到了,我才會下去,我剛│ │
│ │ │ │回到家。B:是喔,我要到了,可 │ │
│ │ │ │以下來了。A:怎樣。B:要下來了│ │
│ │ │ │嗎。A:你沒有講你到了,我才會 │ │
│ │ │ │下去,我剛回到家。B:是喔,我 │ │
│ │ │ │要到了,可以下來了。 │ │
└──┴───────┴───────┴───────────────┴───────┘
附表十一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7日12│(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時30分33秒 │:0000000000) │38頁背面 │
│ │0000000000( │ │B:喂。A:你人在那。B:我人在 │ │
│ │洪慶霖) │ │二林街上,好了嗎。A:你騎機車 │ │
│ │ │ │還是開車。B:開車。A:開車喔,│ │
│ │ │ │那有辦法上來嗎。B:可以阿,我 │ │
│ │ │ │可以上去阿。A:好啦,你來車停 │ │
│ │ │ │旁邊,打一下電話,我幫你開門讓│ │
│ │ │ │你上來。B:喔好啦好啦。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7日12│(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慶霖)撥入 │時34分58秒 │:0000000000) │38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開門阿。A:恩。 │ │
│ │告丁○○) │ │ │ │
└──┴───────┴───────┴───────────────┴───────┘
附表十二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王│101年10月08日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俊昇)撥入 │05時10分26秒 │:0000000000) │36頁 │
│ │0000000000(被│ │A:喂。B:喂,要去吃飯喔。A: │ │
│ │告丁○○) │ │恩。B:要吃飯嗎。A:要吃就來吃│ │
│ │ │ │阿。B:你要來嗎。A:你到了再打│ │
│ │ │ │電話給我。B:我身上只剩1仟多元│ │
│ │ │ │而已。A:喔沒有關係啦。B:喔,│ │
│ │ │ │可以給你1仟啦。A:這樣喔。B: │ │
│ │ │ │如果可以給我跟以前一樣的。A: │ │
│ │ │ │不知道夠不夠。B:不然你看一下 │ │
│ │ │ │。A:恩。 │ │
├──┼───────┼───────┼───────────────┼───────┤
│2 │0000000000(王│101年10月08日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俊昇)撥入 │5 時22分40秒 │:0000000000) │36頁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不是叫我到了再打電│ │
│ │告丁○○) │ │話給你。A:喔,好啦。B:喔。A │ │
│ │ │ │:好。 │ │
└──┴───────┴───────┴───────────────┴───────┘
附表十三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09日 │(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慶霖)撥入 │00時06分31秒 │:0000000000) │39頁 │
│ │0000000000(被│ │A:喂,怎樣。B:我人到囉,在樓│ │
│ │告丁○○) │ │下。A:你等一下。B:不然你先開│ │
│ │ │ │門讓我上去。A:好啦,你先在7樓│ │
│ │ │ │等我啦。B:喔好。 │ │
└──┴───────┴───────┴───────────────┴───────┘
附表十四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王│101年10月9日05│(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俊昇)撥入 │時46分32秒 │:0000000000) │36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那裡還有嗎。A:怎 │ │
│ │告丁○○) │ │樣。B:如果有的話,我晚上錢再 │ │
│ │ │ │給你,可以嗎。A:喔,你要來嗎 │ │
│ │ │ │。B:恩。A:跟剛剛一樣嗎。B: │ │
│ │ │ │隨便阿,看你要給我多少。A:什 │ │
│ │ │ │麼看我要給以多少,我還要回去看│ │
│ │ │ │還有多少呢。B:看你要自己留一 │ │
│ │ │ │些還是。A:好啦。 │ │
├──┼───────┼───────┼───────────────┼───────┤
│2 │0000000000(王│101年10月9日5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俊昇)撥入 │時57分43秒 │:0000000000) │36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人在那裡。A:我人在 │ │
│ │告丁○○) │ │吃控肉飯這裡。B:什麼。A:我等│ │
│ │ │ │一下就回去啦。B:不然我在路上 │ │
│ │ │ │等你啦。A:那裡。B:我在基督教│ │
│ │ │ │的外環這裡啦。A:你等一下再來 │ │
│ │ │ │啦。B:我去你那裡喔。A:去全家│ │
│ │ │ │旁那裡就好。B:你那裡的全家啦 │ │
│ │ │ │喔。A:恩。B:好啦。 │ │
├──┼───────┼───────┼───────────────┼───────┤
│3 │0000000000(王│101年10月09日 │(王俊昇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俊昇)撥入 │106時11分41秒 │:0000000000) │36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喂,我在這裡等你囉。│ │
│ │告丁○○) │ │A:我知道,我買一下東西就過去 │ │
│ │ │ │啦。 │ │
└──┴───────┴───────┴───────────────┴───────┘
附表十五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09日 │(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武成)撥入 │06時49分48秒 │:0000000000) │34頁 │
│ │0000000000(被│ │A:喂。B:喂,過去找你喔。A: │ │
│ │告丁○○) │ │可是你錢要帶夠。B:什麼。A:你│ │
│ │ │ │錢要帶夠啦。B:好阿,那有嗎。A│ │
│ │ │ │:我就跟你講了,你還聽不懂。B │ │
│ │ │ │:好啦,那你也要弄夠喔。 │ │
└──┴───────┴───────┴───────────────┴───────┘
附表十六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09日 │(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07時04分01秒 │:0000000000) │39頁 │
│ │0000000000( │ │B:喂。A:怎樣。B:你人在那裡 │ │
│ │洪慶霖) │ │。A:我人在家阿。B:你也拜託一│ │
│ │ │ │下,昨天的宵夜弄那麼,吃不到三│ │
│ │ │ │嘴。A:怎麼會這樣。B:對阿。A │ │
│ │ │ │:我還特別用大份一點。B:害我 │ │
│ │ │ │現在還要在向公司借1000元,等一│ │
│ │ │ │下讓你跑一趟好嗎。A:約在那裡 │ │
│ │ │ │。B:埤北路這裡。A:埤北我就不│ │
│ │ │ │知道在那裡。B:埤北路你不知道 │ │
│ │ │ │。A:恩。B:我們外環不是有一間│ │
│ │ │ │遊藝場。A:尚愛那裡嗎。B:恩恩│ │
│ │ │ │,外環轉角那不是有一間遊藝場。│ │
│ │ │ │A:2間吧,恩怎樣。B:你拿去遊 │ │
│ │ │ │藝場後面那裡啦。A:我知道。B:│ │
│ │ │ │看能不能多用一些給我啦,拜託一│ │
│ │ │ │下啦。A:那東西多少就都一定。B│ │
│ │ │ │:等一下就現金給你啦。A:你買 │ │
│ │ │ │早餐不用現金,你要用欠的喔。B │ │
│ │ │ │:喔好好,你先準備一下,我會再│ │
│ │ │ │打給你啦,我打給你,你再快過來│ │
│ │ │ │。A:好啦好啦。B:不然我要趕時│ │
│ │ │ │間。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09日 │(洪慶霖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慶霖)撥入 │07時12分14秒 │:0000000000) │39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可以出門囉。A:喔好 │ │
│ │告丁○○) │ │啦。 │ │
└──┴───────┴───────┴───────────────┴───────┘
附表十七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0日 │(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13時58分07秒 │:0000000000) │44頁 │
│ │0000000000(被│ │A:喂,講話阿。B:喂。A:怎樣 │ │
│ │告丁○○) │ │。B:要過去找你喔。A:來阿。B │ │
│ │ │ │:喔。A:來啦。B:洪結于妳不能│ │
│ │ │ │出去喔。A:喂,紅包ㄟ,紅包ㄟ │ │
│ │ │ │。B:什麼。A:你講什麼。B:我 │ │
│ │ │ │說我現在要過去啦。A:叫那麼大 │ │
│ │ │ │聲幹什麼,跟誰在講話。B:我跟 │ │
│ │ │ │小孩子啦。A:你是幾個人要過來 │ │
│ │ │ │。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0日 │(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14時09分50秒 │:0000000000) │44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喂,我人到了。A:為 │ │
│ │告丁○○) │ │什麼人到了,沒有講一下。B:喔 │ │
│ │ │ │。 │ │
├──┼───────┼───────┼───────────────┼───────┤
│3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0日 │(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14時15分51秒 │:0000000000) │44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B:喂。A:你是頭殼壞掉喔,問你│ │
│ │告丁○○) │ │也不講電話就掛斷。B:喔。A:我│ │
│ │ │ │是想說你來找我做什麼。B:喔, │ │
│ │ │ │半人啦。A:什麼是半人。B:你應│ │
│ │ │ │該知道啦。A:知道什麼。B:就一│ │
│ │ │ │半啦。A:一半是什麼。B:對啦。│ │
├──┼───────┼───────┼───────────────┼───────┤
│4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0日 │(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14時24分10秒 │:0000000000) │44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下樓了啦。B:要下來沒。│ │
│ │告丁○○) │ │A:下樓了啦。 │ │
└──┴───────┴───────┴───────────────┴───────┘
附表十八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0日 │(洪秀伶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秀伶)撥入 │17 時04分05秒 │:0000000000) │40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喂,你人在那裡。(女 │ │
│ │告丁○○) │ │生聲)A:在家。B:現在可有那個 │ │
│ │ │ │。A:好阿。B:然後我那個破掉了│ │
│ │ │ │。A:喔。B:對阿。A:喔我知道 │ │
│ │ │ │。B:同樣在那裡喔。A:幾點。B │ │
│ │ │ │:我現在要過去了。A:喔好啦。B│ │
│ │ │ │:好好。 │ │
├──┼───────┼───────┼───────────────┼───────┤
│2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10日 │(洪秀伶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17時24分35秒 │:0000000000) │40頁背面 │
│ │0000000000(洪│ │A:喂。B:還沒有到嗎。(女生聲│ │
│ │秀伶) │ │)A:我剛剛在找,忘記放那裡, │ │
│ │ │ │現在找到了要下去了。B:喔快一 │ │
│ │ │ │點啦,快一點啦。A:好啦。 │ │
└──┴───────┴───────┴───────────────┴───────┘
附表十九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11日 │(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11時29分16秒 │:0000000000) │45頁 │
│ │0000000000(洪│ │A :喂。B :喂,你不是要領錢。│ │
│ │昭銘) │ │A :什麼。B :我是說,你不用跟│ │
│ │ │ │我一起去員林了。A :不然去那裡│ │
│ │ │ │。B :不用去員林了,我們這裡就│ │
│ │ │ │有。A :是喔。B :對阿。A :你│ │
│ │ │ │那裡現在有多少。B :不用問啦,│ │
│ │ │ │不會很貴啦。A :可能差不多1500│ │
│ │ │ │。B :什麼15。A :1500阿。B :│ │
│ │ │ │現在嗎。A :等一下。B :等一下│ │
│ │ │ │是多久。A :差不多半小時。B :│ │
│ │ │ │喔,武成有在問我。A :恩。B :│ │
│ │ │ │說你要約他去員林。A :恩。B :│ │
│ │ │ │到時來再講啦。 │ │
├──┼───────┼───────┼───────────────┼───────┤
│2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11日 │(丙○○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12時18分22秒 │:0000000000) │45頁。 │
│ │0000000000(洪│ │B:喂。A:「紅包」你要過來了嗎│又丙○○綽號「│
│ │昭銘) │ │。B:在二林嗎。A:什麼二林。B │紅包」,故可推│
│ │ │ │:我現在要過去。A:我就是要出 │知B 方為丙○○│
│ │ │ │去所以才會趕你快一點。B:喔好 │,A 方為丁○○│
│ │ │ │啦。A:不然要去哪裡相等比較近 │,此次通話,原│
│ │ │ │。B:看你阿。A:你要騎路上路那│通聯譯文對話人│
│ │ │ │一條嗎。B:污水場啦。A:污水場│別顯有錯置,本│
│ │ │ │喔,好啦好啦。 │院逕予更正。 │
└──┴───────┴───────┴───────────────┴───────┘
附表二十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9日 │簡訊內容 │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11時09分11秒 │老大你幫我載三個工人過來好嗎我│45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車被我媽騎去做工放心ㄌ現金速回│ │
│ │告丁○○) │ │ │ │
├──┼───────┼───────┼───────────────┼───────┤
│2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19日 │簡訊內容 │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11時44分51秒 │你老是騙我?我真的很怕你? │45頁背面 │
│ │0000000000(洪│ │ │ │
│ │昭銘) │ │ │ │
├──┼───────┼───────┼───────────────┼───────┤
│3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9日 │簡訊內容 │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098 │11時46分42秒 │不會快一點 │45頁背面 │
│ │0000000(被告 │ │ │ │
│ │丁○○) │ │ │ │
├──┼───────┼───────┼───────────────┼───────┤
│4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19日 │(丁○○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昭銘)撥入 │11時57分19秒 │:0000000000)B:喂。A:要來了│45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沒。B:你雞八勒,在摧魂喔,要 │ │
│ │告丁○○) │ │過去了啦。A:好啦。 │ │
└──┴───────┴───────┴───────────────┴───────┘
附表二十一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23日 │(丙○○A:0000000000、丁○○B│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08時15分11秒 │:0000000000) │46頁 │
│ │0000000000(洪│ │A:喂。B:喂,怎樣。A:你怎麼 │ │
│ │昭銘) │ │電話又不接了。B:雞八,你是打 │ │
│ │ │ │那一支,我怎麼會不接。A:現在 │ │
│ │ │ │過去找你,你有方便嗎。B:方便 │ │
│ │ │ │什麼。A:我現在要過去囉。B:你│ │
│ │ │ │要過來喔。A:我一個人啦。B:你│ │
│ │ │ │自己一人會被打喔。A:對啦。B:│ │
│ │ │ │你要幾張。A:是可不可以啦。B:│ │
│ │ │ │去至揚宮啦。A:至揚宮喔,好好 │ │
│ │ │ │好。 │ │
└──┴───────┴───────┴───────────────┴───────┘
附表二十二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1月06日 │(洪秀伶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秀伶)撥入 │09時43分23秒 │:0000000000) │41頁 │
│ │0000000000(被│ │B:阿現在咧A:好阿B:阿你拿過來好│ │
│ │告丁○○) │ │ 不好A:好阿,我等等過去你那 │ │
├──┼───────┼───────┼───────────────┼───────┤
│2 │0000000000(被│101年11月06日 │(洪秀伶B:0000000000、丁○○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丁○○)撥入│10時23分34秒 │:0000000000) │41頁 │
│ │0000000000(洪│ │B:在外面嗎?A:到了。B:好。 │ │
│ │秀伶) │ │ │ │
└──┴───────┴───────┴───────────────┴───────┘
附表二十三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09月13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武成)撥入 │19時19分11秒 │:0000000000) │69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是在幹什麼,電話都│ │
│ │告丙○○) │ │不接。A:我人在睡覺怎麼接電話 │ │
│ │ │ │。B:你人在那裡。A:我現在人在│ │
│ │ │ │員林啦。B:有沒有要帶工人回來 │ │
│ │ │ │。A:你要帶幾天。B:今天帶一天│ │
│ │ │ │。A:好啦。B:你不要帶太小的喔│ │
│ │ │ │。A:不會啦不會啦。B:喔好啦。│ │
├──┼───────┼───────┼───────────────┼───────┤
│2 │0000000000(洪│101年09月13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武成)撥入 │20時40分03秒 │:0000000000) │69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在幹什麼。A:我人 │ │
│ │告丙○○) │ │回來囉。B:怎麼那麼快。 │ │
├──┼───────┼───────┼───────────────┼───────┤
│3 │0000000000(被│101年09月13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丙○○)撥入│20時45分29秒 │:0000000000) │69頁背面 │
│ │0000000000(洪│ │B:喂。A:要來了沒。B:要啦。 │ │
│ │武成) │ │ │ │
└──┴───────┴───────┴───────────────┴───────┘
附表二十四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09月21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武成)撥入 │19時10分42秒 │:0000000000) │70頁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人在哪裡。A:在家 │ │
│ │告丙○○) │ │啦,你要拿喔。B:什麼。A:你現│ │
│ │ │ │在要拿喔。B:喔,你現在呢。A:│ │
│ │ │ │我放在窗戶上啦。B:什麼放在窗 │ │
│ │ │ │戶上。A:我就放在窗戶上啦。B:│ │
│ │ │ │要不然你也弄量多一點。A:好啦 │ │
│ │ │ │好啦,有啦。B:快點喔。 │ │
└──┴───────┴───────┴───────────────┴───────┘
附表二十五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陳│101年09月21日 │(戊○○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志明)撥入 │18時49分55秒 │:0000000000) │73頁 │
│ │0000000000(被│ │A:喂。B:怎樣。A:我剛到家, │ │
│ │告丙○○) │ │剛剛去看病。B:你要過來嗎。A:│ │
│ │ │ │你過來好嗎。B:你可以來7米路嗎│ │
│ │ │ │。A:好啦好啦。B:我到了再打電│ │
│ │ │ │話給你。 │ │
├──┼───────┼───────┼───────────────┼───────┤
│2 │0000000000(被│101年09月21日 │(戊○○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丙○○)撥入│18時58分26秒 │:0000000000) │73頁背面 │
│ │0000000000(陳│ │A:喂。B:你可以出來了。A:你 │ │
│ │志明) │ │到哪裡了。B:我人到了。A:好啦│ │
│ │ │ │。 │ │
└──┴───────┴───────┴───────────────┴───────┘
附表二十六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 │101年10月04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被告丙○○)撥│11時41分18秒 │:0000000000) │69頁背面 │
│ │入0000000000(│ │B:喂。A:我放在我家的窗戶旁裡│ │
│ │乙○○) │ │面啦。B:好啦,我馬上回去啦。A│ │
│ │ │ │:好。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04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武成)撥入 │11時51分45秒 │:0000000000) │69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人在那裡。A:我放 │ │
│ │告丙○○) │ │在窗戶那裡,你一打開就有了。B │ │
│ │ │ │:什麼。A:我放在那個紗門一打 │ │
│ │ │ │開,你就會看到了啦。B:什麼東 │ │
│ │ │ │西打開。A:我房間的紗門啦。B:│ │
│ │ │ │房間的那個紗門嗎。A:對啦。B:│ │
│ │ │ │你娘的,你有幫我叫大一點的嗎。│ │
│ │ │ │A:有啦。B:你如果在弄那小一點│ │
│ │ │ │的話,我是會揍你喔。 │ │
└──┴───────┴───────┴───────────────┴───────┘
附表二十七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20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武成)撥入 │08時47分13秒 │:0000000000) │72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你人在幹什麼。A:在 │ │
│ │告丙○○) │ │家啦。B:你在做什麼。A:沒啦,│ │
│ │ │ │我剛剛去幫人家,剛弄回來呢。B │ │
│ │ │ │:有沒有工人。A:多少。B:你不│ │
│ │ │ │要像昨天那一種喔。A:多少。B:│ │
│ │ │ │半天的。A:好等一下。B:好。 │ │
├──┼───────┼───────┼───────────────┼───────┤
│2 │0000000000(洪│101年10月20日 │(乙○○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武成)撥入 │09時10分22秒 │:0000000000) │72頁背面 │
│ │0000000000(被│ │A:喂。B:是怎樣。A:我在找我 │ │
│ │告丙○○) │ │母親的摩托車啦,我人現在在家啦│ │
│ │ │ │。B:誰的摩托車。A:我要騎啦。│ │
│ │ │ │B:那現在呢。A:我現在人在家。│ │
│ │ │ │B:要去那裡找你拿。A:來我家阿│ │
│ │ │ │。B:那裡。A:我家阿。B:窗戶 │ │
│ │ │ │旁嗎。A:現在外面好多人呢,在 │ │
│ │ │ │路旁就好,我在我家的後面啦。B │ │
│ │ │ │:好。 │ │
└──┴───────┴───────┴───────────────┴───────┘
附表二十八
┌──┬───────┬───────┬───────────────┬───────┐
│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備註 │
├──┼───────┼───────┼───────────────┼───────┤
│1 │0000000000(陳│101年10月25日 │(戊○○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志明)撥入 │18時20分30秒 │:0000000000) │74頁 │
│ │0000000000(被│ │A:喂,你多久會到。B:我差不多│ │
│ │告丙○○) │ │10分鐘。A:我先騎機車去加個油 │ │
│ │ │ │啦,我去新街加個油啦。B:加油 │ │
│ │ │ │,那我在加油站那裡等你啦。A: │ │
│ │ │ │新街呢。B:新街我那知道在那裡 │ │
│ │ │ │,你就騎到我這邊來加就好囉。A │ │
│ │ │ │:騎不到啦,機車快熄火呢,騎的│ │
│ │ │ │到的話我就騎去你們大城加了。B │ │
│ │ │ │:騎不到我再幫你用推的。A:7米│ │
│ │ │ │路等啦,喔。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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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0(被│101年10月25日 │(戊○○B:0000000000、丙○○A│偵10194號卷第 │
│ │告丙○○)撥入│18時29分22秒 │:0000000000) │74頁 │
│ │0000000000(陳│ │B:喂。A:喂,你到那裡了。B: │ │
│ │志明) │ │我到加油站了。A:我現在有騎往 │ │
│ │ │ │靠近路上這方向了。B:好阿好阿 │ │
│ │ │ │。A:喔。B:那慢慢騎過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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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九:被告丁○○被訴無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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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購毒者 │時間 │地點 │聯絡方式 │毒品種類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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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丙○○ │101年9月28日│彰化縣二林鎮│丙○○以其持│甲基安非他│2,000元 │
│ │ │下午6時50分 │五權街37號即│用之門號 │命 │ │
│ │ │許 │鑽石大樓前 │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與洪│ │ │
│ │ │ │ │榮汌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聯│ │ │
│ │ │ │ │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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