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附民,28,2013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楊重博
被 告 梁忠仁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127 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27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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