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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江素霞
被 告 邱顯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1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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