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蔡文卿
被 告 林清男
吳政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9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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